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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知识(5):非法移民生存权的保护(图)

发布时间:2010-05-0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资料图:非法移民同样拥有生存的权利

研究表明:在日外国人的凶恶犯罪中非法移民占60%以上,非法移民的年增减率与外国人刑法犯罪年增减率呈现强相关(即1990年~2000年相关系数为0.89),非法移民在成为犯罪者之前大多陷入贫困,或者是生活在一种恶劣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保障非法移民的基本生存权是减少其犯罪的重要手段。

非法移民除了容易成为犯罪者外,也容易成为被害者,成为犯罪者侵害的目标,当他们的人身、财产等受到犯罪者的侵害时,因担心自己非法在留的身份被遣送回国,不敢向警方报案,使加害者更加胆大妄为。从犯罪学“环境预防”理论看,在无法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时,使犯罪者失去作案的目标和条件,也能有效地抑制犯罪。就是说以非法移民为目标,以他们不敢报案为条件的犯罪,如果在非法移民将成为或已经成为犯罪的被害者时,他们能通过某种渠道毫无顾忌地、迅速地向警方报案,也可以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因此,从非法移民容易成为犯罪者,也容易成为被害者的两个角度分析,必须提出对非法移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

一、美国“软硬兼施”的移民法改革

关于非法移民问题是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棘手问题。采取强硬的政府行为将不法移民大量地驱逐出境,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并不一定能收到最佳的社会效果,相反还会带来一些副作用,比如:激活国内的排外主义,加大移民群体的不安,甚至使不法移民的犯罪数量迅速增加。对于这个棘手的问题,美国政府的一些作法可供参考。1986年11月6日,美国议会通过了移民改革规制法(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除了前面谈到的设立H-2A(季节性农业移民劳动者)签证资格外,还有两项改革措施,即①非法居住者的合法化。规定对1982年以后一直居住在美国的非法移民,给与暂时居住资格,为他们成为合法移民创造了条件。②禁止雇用非法移民。对于明知是非法移民依然雇用的雇主,根据违法程度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初次违法处250美元~2000美元的罚金;第二次违法处2000美元~5000美元的罚金;第三次违法处3000美元~10000美元的罚金。继续违法处拘禁6个月。该项改革被称为“软硬兼施”,所谓软就是为现有的、在美居住的非法移民的合法化创造条件,给与暂时居住资格。承认一部分季节性移民劳动者的合法的在留资格,承认对他们的合法雇用,“软”作法的主要目的是使许多原来被法律所排斥的移民进入到美国法体系的保护之中,以缓解移民群体不安和非稳定性。所谓硬,就是今后加大对雇用非法移民的处罚力度。“软硬兼施”移民改革规制法有效地控制了大量非法移民继续流入,同时也未带来本土移民文化圈的骚乱和震荡。

二、非法移民基本生存权保护的民间机构设立

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进行过若干次《入管法》修改,第一次是1990年,新设“不法就劳助长罪”,规定雇用非法移民者将受刑罚。第二次是1997年,新设“集团密航助长罪”,严厉打击集体偷渡行为。第三次是2000年新设“不法在留罪”,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移民。出台政策和法规表现为“全硬”,其结果是非法移民推进了一个更加恶劣的生存环境之中,带来了这一群体骚动和不安,他们的人权状况更加恶劣,也成为非法移民的恶性犯罪比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美国是一个很独特移民国家,对于许多移民输入国而言,很难效仿美国的政策,比如,非法移民合法化、设立“季节劳动者”签证等,但是,在无法将大量的非法移民遣返,又无法将其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保护范围之内,他们还将在该国长期工作和生活下去,面对这种情况,如何保护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保护他们不受犯罪者的侵害?如何减少这一群体的高犯罪率呢?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因为由政府出面保护非法移民的生存权意味着政府违法,举例说明:日本的《入管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职员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到前项(注:前项为非法入国、非法滞留)外国人时,必须通报。”就是说政府职员知道了非法移民不举报是违法的。笔者认为,是否可以考虑由一些社会团体或机构出面,做非法移民基本生存权的保护工作。比如,律师联合会、民间志愿者组织、NGO组织、以及移民中介性组织等。政府可以通过有关渠道向这些社会团体提供维权的活动资金。这种做法既不会造成政府无法,又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保护非法移民的基本生存权,缓解这一群体与社会冲突,减少其犯罪行为的产生。也可以考虑在法律条文中废除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对非法移民的通报义务。因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主要的职责是为国民和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对象当然包括非法移民,因为他们也是纳税人。若公务员的通报义务废除,当非法移民成为犯罪的被害者,或遇到工伤、疾病、民间纠纷都可以求助政府机构,达到犯罪学中的“环境预防”的效果,至于对非法移民的检举、侦查、逮捕、遣送等工作则由司法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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