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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知识(4):移民规范文化变形原因(图)

发布时间:2010-05-0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资料图:巴黎骚乱凸显了外国移民的社会犯罪

为什么在日中国人的文化圈的规范文化会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形呢?笔者认为有以下3点原因:

一、移民群体性抑郁

在第五章和本章中笔者都论述了歧视与移民犯罪关系。一部分移民犯罪者像“怒罗权”组织成员那样,直接感受到和意识到日本社会的歧视,并以犯罪的手段来反抗日本社会。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移民犯罪者并没有直接地感受,或者意识到这种歧视,但是,歧视性文化影响着他们得以生存的家庭、学校和社区,使他们处于一种恶劣的生活环境之中,而这种恶劣的生活环境与他们的犯罪相关联。

不过,笔者想进一步强调的是,即使移民感受到或意识到这种歧视,或者这种歧视文化使他们处于一种恶劣的生活环境之中的状态下,绝大多数移民也不会选择犯罪。仍以在中国人的犯罪为例,从1999年的统计看,在日中国人犯罪仅占在日中国人常住人口的0.8% ,就是说99.2%的在日中国人并没有犯罪,他们像本土人一样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

但是,从异文化圈的角度来看,当一群同宗同种的人们长期生活在一种歧视性文化的氛围中,这群人就会长期有一种紧张感、劣等感和不安感,就容易产生群体性的情绪紧张或群体性抑郁。同时由于他们在异国他乡的社会地位很低,以及他们无法在日本的欺负传导方式中找到合理的宣泄渠道。于是他们会把同胞在日本的犯罪行为假想为“为我出了一口气”。在访谈一位中国留学生的来日生活时,他谈到了许多关于打工时受到日本人欺负的事情后,又谈到了在日中国人的犯罪问题,他愤愤地说:他最恨的就是那些绑架勒索、抢劫自己同胞的人。他说:“你们有本事去抢日本人,为什么要去抢自己的同胞,中国人在日本,无论是非法滞留者还是留学生,谁的生活都不容易!”当然,无论是抢中国人还是抢日本人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最一般的法律常识,想必这位留学生也懂这个道理。不过笔者也能够理解他的那种宣泄情绪,当属于某一文化圈的、相当多的人具有了这种宣泄情绪的时候,虽然大多数人仍然不会去从犯罪,但是文化圈的舆论会发生变形,变形的原因来源于群体性抑郁。

二、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使移民群体的许多人生活在一个不得不违法的状态之中,生活在一个法律角色与现实角色激烈冲突的角色混乱之中,由此带来移民的心理冲突、行为冲突,并影响移民文化圈的价值判断,带来文化圈规范文化的变形。

(一)违法打工问题

前面提到的《中文导报》关于在日中国人犯罪问题的讨论,为什么有人会提出:“既然是赚钱,那么,偷也是赚,打工也是赚”呢?从一般的、常识性的思考方式来说,偷是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打工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合理合法的行为,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怎么可以相提并论呢?但是仔细一想,这种说法也有其道理。前面笔者提到过,劳动的权利虽然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日外国人在日本的劳动权利是受到日本法律严格限制的。首先,在日本有大量的非法滞留的外国人,还有大量无法统计的非法入国者,叫做“非法移民”,他们违反了《入管法》第24条1、4款,同时他们几乎人人都在打工,他们又是违反《入管法》第19条属“非法就劳”。此外,还有大量的以留学生家属、职员家属身份,滞留日本的“家族滞在者”,他们的在日打工在2000年前视为违法行为。还有许多“文化活动”者,他们的打工行为也属于“非法就劳”。但是这些人出于各种原因几乎也都在打工,因此都在违法犯罪。另外,日本还有大量就学生和留学生也在打工,但是他们的打工时间被严格限制在每周28小时之内。而因生活所迫,或出于赚更多钱的目的,超出入管局规定的打工时间者的人数相当多,那么他们在超出规定时间外的打工也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窃盗是违法行为,打工也是违法行为,两者都是通过违法行为,达到赚钱的目的。所以“偷也是赚,打工也是赚”的提法,在违法行为的点上,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结合了起来。

(二)保人送金问题

在此笔者再提日本的保证人制度,在日本的外国人就学生,文化活动者,无奖学金的自费留学生(2000年以前)等,在签证取得和更新时都需要日本的保证人。在保证人的材料中,有一份叫“誓约书”,还有一份叫“经费支弁引受经纬说明书”。在这两份资料里日本保人必须写明,他要为被保人提供多少学费,每个月要为被保人提供多少生活费。并要说明支给办法。

一些想来日本的外国人根本不认识日本人,当然也无法找到日本保人,于是他们向中介公司交纳一批数量不小的钱,请他们为自己在日本买一个保人。而更多的外国人则是通过各种关系,亲自找到了保人,并向保人声明他们来日后无论生活多么困难也不会向保人要一分钱,由此得到保人的认可,并为他们填写上述相关资料,并提供保人的住民票、课税证明书、印章登录证明书等。

来日后,外国人为了第二年申请延长签证,必须做一张有保人名字的转账卡,每个月他们会从自己打工挣来的钱中,拿出8万~10万日元,以保人的名义向自己的帐户上汇款。办理签证延长申请时,他们会拿上这本银行存折向入管局出示,以证明保人确实每个月为他提供了生活费。以此来取得签证更新、延长的权利。

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日本保证人是不可能给就学生、留学生、文化活动者提供任何生活费的,在笔者的调查中也确实未发现一例日本保人真正地为外国人就学生、留学生寄生活费和学费的情况。入管局的官员们大概也清楚,这种通过银行的汇款是虚假的,但是他们始终沿用着这种制度。这种虚假的保证人送金的方式当然不能算做私文书伪造和行使罪,因为它是得到保证人认可或默认的行为。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伪造行为。那么当一个正直、诚实和守法的人迫不得已长期地从事一种造假活动时,他的内心深处会产生出一种深深地罪恶感。

(三)研修生的角色冲突问题。

在日本外国人研修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这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法律与现实冲突。在日本《入管法》中规定了“研修生”是 “由本国公私机构接受的进行技术、技能及知识的学习活动”(《入管法》别表第三)。由AOTS研修协会及ILO协会和接收企业共同负担研修生的住宿和伙食,另外,由接收企业负责发给研修生每个月5万日元~7万日元不等的“生活补助”。按法律的定义,研修生是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的人,签证类型更接近于“留学生”和“就学生”。作为学生,研修生有宿舍、管饭,还有“生活补助”,比留学生和就学生的生活条件要优越得多。

但是,现实中“研修生”不是学生。日本的研修生制度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中小企业劳动力不足,特别是建筑业和制造业,当时日本政府与韩国政府商量,以研修生的名义引入大批韩国年轻劳动力,以后这一制度断断续续的延续着,1981年日本政府修改《入管法》,以法律形式设立了研修生“在留资格”。长期以来日本的《入管法》不承认“单纯劳动者”的签证资格,研修生便成为了 “单纯劳动者”代替物,外国人研修生每天要在建筑工地、工厂和田野里和日本“单纯劳动者”一同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于是法与现实的冲突出现了,如果他们不按《入管法》的角色定位为“学生”,而是劳动者的话,那就应当遵守日本的《劳动基准法》,实行同工同酬。这样的话每月5万日元~7万日元的“生活补助”就与劳动者的工资相差甚远了。

长期以来,在日研修生的角色的冲突一直影响着这个群体,带来该群体的诸多心理冲突和行为冲突,研修生与资方的冲突不断,研修生失踪,成为非法滞留者,以及研修生违法犯罪等问题突出。

打工违法、假保人送金、研修生的角色混乱等问题的产生和持续的主要原因不在移民群体,而是日本的法律与现实冲突的结果。就是说,日本的法律禁止在日外国人从事非法打工,而日本的现实却是许多中小企业急需这些廉价劳动力,同时这些移民因生活所迫,或其他的原因,又不能不去打工。日本的法律要求保证人为被保人提供在日的学费和生活费,而现实中,绝大多数日本人不可能为被保人提供上述资金。那么被保人为了能够在日本继续以合法的身份生存下去,获得签证,就不能不伪造保人送金,来向法律执行机构证明这种送金是真实性。从事这种行为的大多数在日外国人都知道上述的行为是违法日本法律的,或者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是他们也无可奈何。研修生法律规定是学生,实际是劳动者,低廉的工资,角色的混乱,使他们困惑、苦恼、出走……

当一个法律迫使某一个文化圈中的众多的人处于一种违法状态的时候,当法律与现实的冲突迫使某一文化圈的众多的人长期生活在一种罪恶感中的时候,当一个文化圈中的众多人不知道自己是谁,陷入角色混乱的时候,这个文化圈中原有的、传统的规范文化就会发生变形,文化圈的舆论就会同情属于该文化圈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会对同胞的犯罪行为大加赞赏。

三、民族仇恨

在异文化冲突中当然包括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历史遗留下来的恩恩怨怨,甚至仇恨。中日之间的民族仇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与日本回避对那场侵华战争的反省,和回避向学生们讲述那段历史不同,中国大陆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甚至家庭教育则是具体地、清晰地向人们讲述那场战争,告诉中国人不要忘记南京大屠杀,不要忘记那场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的巨大损失和耻辱。

由于两个国家对历史的不同的认识,以及不同的教育方式,使在日中国移民比其他国家的移民,特别是比那些未遭受到日本侵略的国家的移民更难溶入日本社会。而一些在日的中国人犯罪者又会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解释成一种合理的民族复仇(如:第五章中L的案例)。还有一些来日中国人当他们在日本社会中受到了挫折或者歧视时,他们会联想到他们父辈的耻辱。

从专栏6-9的案例可以看出, A研修生在日的研修即将结束,希望能在日本再呆段时间,遭拒绝,与金井发生争执;正值春菊收获季节,每天超体力、超时间劳动和被酷使,以及怀疑家书被日本人开封,一气之下杀死金井夫妻。当时群马县高崎警察署的判断是“A研究生杀害金井夫妇,放火烧毁房屋,因自己逃离慢了被火烧死”。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名身强体壮、年仅34岁的小伙子,要想放火后迅速逃离火场,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笔者推断:A研修生在作案之前就没有想过放火后要逃离火场。因为他在杀害金井夫妻的头一天,曾给他的研修生朋友打电话说:“工作太苦,不玷污中国的荣誉,努力!”这句话即可以理解为“朝日新闻”所说的是对朋友的鼓励。也可以理解为A研修生为了自己民族的荣誉,要先杀了日本人,然后再自杀,向他的朋友做最后的告别。作为A研修生同龄人,笔者能够理解他的成长环境,他所受到的教育,以及在日本遇到挫折后的复仇错觉。

民族仇恨也容易影响到移民文化圈的舆论导向。比如前面谈到的“有本事去抢日本人”、“想到那场战争,至少不再憎恨小偷”、“日本人的东西被偷是那场战争的报应”等。可以说,民族仇恨是异文化圈中传统的规范文化发生变形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变形甚至会将世界各国法律所公认的某些犯罪行为合理化为复仇的手段。

综上所述,群体性抑郁、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以及民族间的仇恨意识是移民文化圈传统规范文化变形的重要因素。文化圈规范文化的变形既是文化冲突的结果,也是文化冲突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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