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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知识(6):欺负与移民少年的反抗(图)

发布时间:2010-05-0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资料图:巴黎骚乱是移民少年社会反抗的典型方式

规范文化是规矩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人们行为目标设定的基础。具体应当包括:习俗、禁忌、道德、法律等。因第八章笔者将专门论述法文化的差异,本节则侧重论述习俗,或者说是习惯性的行为方式的差异与移民犯罪的关系。所以,笼统地称为“一般性规范文化的差异”,以区别于下一章的法文化差异。

当一个移民群体或移民个人移住到一个新的国度,变化最大的是什么呢?是它从一个多数人的群体突然地变成了少数人群体或少数民族;从一个热闹非凡的关系网中脱离出来,变成了一个孤立的、缺少人脉的个体;从一个熟人社会落进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孤独感常常是移民的最初感受。面对众多陌生人群体,被欺辱常常是最容易发生的事情,特别是在少年群体中。不过,对于来自多数群体的欺辱,不同移民群体的反应方式应当是存在差异的,或忍耐、或反抗、或宣泄、或求助于警察、或求助于宗教、或求助于老乡……不同的反应方式的背后应当是一种文化、一种教育的烙印、一种习惯的处理方式。仍以日本为例来说明这种背后的文化现象。

一、日本的社会文化构造与欺负现象的反应形态

日本刑事政策专家福田雅章教授 的“社会文化构造论”认为:日本的社会文化构造是天皇为顶点、政界、财界、官界为上层,一般市民社会为中层、监狱社会为罪底层的中间大两头小的“枣核型”社会构造,维持这种社会构造的主要手段是“和的文化构造”,即以人情为媒介,抑制自我的人得到褒奖,不能抑制自我者搅乱了“和”,将被贴付在社会边缘的社会统一控制体制和权益分配体制 。二战后,日本在《宪法》上不承认等级社会,《宪法》第14条强调:“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歧视”。“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同时《宪法》对战前权威的正当性和强力服从的社会体系不予承认。但是,现实中上至天皇下至监狱社会的等级依然存在,对权威的绝对服从,抑制自我,不损害“和”等被内化在日本人的行为中,服从权威者受到社会的赞扬,并为此获得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利益,不服从者将会被推向社会的边缘,失掉各种利益。这种对权威的绝对服从主要表现为下级对上级的服从,职员对领导的服从。另外,同等地位的职员中后辈对前辈的服从又更具日本“和”文化的特点。在对权威绝对服从的社会文化构造中,下对上的欺负行为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在日本,欺负现象非常普遍,在学校里有、公司里有、行政部门也有,几乎成为日本社会的慢性病。但是,日本并没有因为欺负现象的普遍存在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什么呢?原因是这种欺负现象与日本社会文化构造中的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一样,也表现为一种有序的等级排列。

日本是一个竞争异常激烈、管理严格、人际关系复杂的现代社会,因此容易带来人们精神的过度紧张。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精神的过度紧张,或过度压抑就必须寻找途径宣泄出来,在日本的社会文化构造下,日本人不会,也不敢向比自己地位高,或自己的上级宣泄,宣泄的一般路径是向比自己地位低的人宣泄,在某种场合这种宣泄方式就成为了“欺负”。地位低的受到了来自上级的欺负,就会向比他地位低的人或他的下级发泄,下级又会向更下级发泄,在日本同等地位的人又会被分为“前辈”和“后辈”,“前辈”欺负“后辈”,“后辈”必须忍耐,待他成为了“前辈”再将积压的紧张和郁闷发泄给新的“后辈”。在日本欺负的传导路径不是直接反抗欺负我的人,而是将受到的欺负,或积压的紧张郁闷情绪向比自己地位低的人宣泄,或反过来欺负比自己地位低的人。从物理学的角度看,这种欺负的路径不是“力”的反弹,而是一种“热”的传导,这种有序性的欺负路径是日本社会文化构造下的一种特殊规范文化。

在日本的这种“社会文化构造”下,最可怜的是那些受到了欺辱、精神过度紧张,但又找不到发泄对象的人们,他们这些人往往属于那些社会地位很低的社会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成员,他们经常容易受到欺负,但除了忍耐没有别的办法,因此这些阶层和集团的成员的自杀率、患精神病和神经衰弱的比例会很高。

二、移民对待欺负的反应形态

在日本移民,特别是中国移民的社会地位很低,他们常常成为日本人欺负的对象,即使在学校和公司里他们从“后辈”熬成了“前辈”,也无法获得像日本人“后辈”宣泄的权利,原因很简单,他们是外国人,日本人特有的集团意识是不允许外来人享受这种日本文化的。

对于成年移民来说,在打工场所受到日本人的欺负,情绪郁闷的时候,宣泄对象只能是他们的家庭成员。因此,在日中国人的家庭夫妻吵架、家庭暴力频繁发生,家庭的解体率增高,并且成为在日中国传统家庭对子女违法犯罪行为的抑制机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许多中国移民、特别是少年移民来说,他们并不尊从这种日本的特殊规范文化。而常常会按照传统的中国规范文化处理事情,当他们受到日本人或日本学生的欺辱时,会直截了当地向欺辱他们的人还击,当他们认为个人势单力薄的时候,会去联合其他的来日中国人朋友对欺辱过他的人进行报复,在第五章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一个反抗过程。

在第五章中笔者曾经提到的石井小夜子律师,十多年来她一直从事着为残留孤儿二三代进行法律辩护的工作。她回忆说:“十多年里我反复教育这些孩子,与别人打架斗殴、打伤了他人是违反日本法律的行为。但是他们都用近乎一致的话,振振有词地回答我,是日本学生先欺负我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我好像很难说服这些孩子。” 石井律师的结论是“我虽然并不了解他们所说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真实含义,但是我明显地感到,在日中国少年权利意识很强,可法律意识淡薄”。

在笔者访谈一位在日本就职的中国男性时,他也讲述了一段自己孩子的经历。

“我的儿子在日本上小学的时候,经常受到日本学生的欺负,向老师反映情况,日本老师好像并不在意孩子们之间欺负行为,告状反而引起日本学生更严重的欺辱行为。有一天,孩子在学校又受到了欺负,回到家后饭也不吃,哭个不停。我急了,大声吼道,“你是个小男子汉,哭什么?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从今天爸爸教你武打,以后谁再欺负你,就还击他”。

从那以后,这位父亲真的非常认真地教给孩子中国功夫,渐渐地学校里没有日本学生敢欺负他了,但孩子的性格好像也变得很暴躁,这位父亲说到这点时也显露出几分无奈和后悔。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是1939年9月16日,毛泽东在《和中央社、扫荡报、新民报三记者的谈话》中,针对国民党制造的一系列反共磨擦事件而使用的语言,他说:“任何方面的横逆如果一定要来,如果欺人太甚,如果实行压迫,那么,共产党就必须用严正的态度对待之。这态度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思想的哺育下,“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句话已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并几乎成为中国人在处理人际关系,包括国际关系中的一条准则,当然,这句话首先强调的是当别人没有侵犯我的时候,不要主动地触犯他人,但是一旦别人侵犯到我们的头上,就必须予于还击。

石井小夜子律师说的“中国少年权利意识很强,可法律意识淡薄”是有道理的,但是,在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背后,实际上还有一个中日两国在规范文化上的差异,在对待欺辱现象的反应方式上的冲突,中国文化鄙视那种由上向下,由强向弱的欺辱行为,认为那是一种欺软怕硬的表现。在中国文化中对于欺辱的反应方式是谁欺辱我就还击谁,不管对方如何强大,在中国文化中很难看到日本社会那种由上向下的、有序的欺负传导现象。

第十一章中笔者还将谈到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以伦理为本位的传统国家,在这个国度里人们注重一个事件的起因,习惯于从事件的起因中判断事件双方的对错,而日本是一个法制国家,人们不大愿意去纠缠事件的复杂的起因,而是更多地关注事件的结果,即这一事件给谁造了经济损失,给谁造成了伤害。这也是为什么残留孤儿二三代总在强调事件的起因“是日本学生首先欺负我的”,而石井律师总在强调“事件的结果给日本学生造成的损害”之原因所在。这些实际上是一种文化冲突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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