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中国非法移民被驱逐
关于规范文化冲突与在日中国人犯罪研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日中两国社会制度、体制结构不同,一般规范文化、法文化的差异,使持有本国传统规范文化的中国人来到异国他乡后,这些制度和文化的差异会显露出来,影响他们的生活环境、价值判断,会引起他们的心理冲突和行为规范的冲突。并与该群体的犯罪行为相联系。使我们看到塞林所言及的“初级文化冲突”的存在。
一、文化圈规范文化变形的提出
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塞林的“初级文化冲突”存在的同时,对中日两个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差异的比较研究中,我们更容易发现许多规范文化的相同点,比如:对于窃盗行为,“不应该窃盗”(伦理上的),“窃盗是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日本的刑法中有窃盗罪,中国的刑法中也有窃盗罪),从伦理和法律的层面上看,日中两国的在“盗窃行为”的价值判断上几乎不存在什么差异。但在具体的刑法条文方面,两国法文化上依然存在着差异,试比较如下:
日本的《刑法》第235条关于窃盗罪的法律规定是“窃取他人财物者以盗窃罪论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的《刑法》第264条关于窃盗罪的法律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比较上述日中两国的刑法条文,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两点区别。
⑴在日本,刑法上关于窃盗罪没有具体规定窃盗的数额和是否是初次窃盗或多次窃盗。就是说,只要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不管窃盗的数额多少,不管是初次窃盗还是多次窃盗,都构成窃盗罪。在中国,刑法则强调盗窃罪的认定和起刑应是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盗窃,对于盗窃数额较小或者是初次盗窃者一般不予于判刑。因此,从窃盗罪的认定和起刑的角度来看,日本的刑法要比中国的刑法严厉。
⑵在日本,窃盗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而在中国,窃盗罪则根据盗窃的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4个等级,即①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④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以及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中国,窃盗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因此,就数额巨大的窃盗而言,中国的刑律要比日本重得多。如果从窃盗犯罪的成本计算的话,在日本从事数额巨大的盗窃比从事小金额的盗窃要划算得多,同时在日本从事数额巨大的盗窃又比在中国从事类似的犯罪要划算得多。这里似乎可以从日中两国刑法条文上的差异来解答专栏6-7中,关于为什么在日中国人严重窃盗比例高的原因。在对上海帮犯罪团伙成员访谈中,他们也谈到“像某些上海犯罪团伙那样,在日本盗窃如此巨大的财物,如果是在国内早就被枪毙了”。当然他们并不完全了解中国的法律,正如上述的,在中国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可以判处死刑。不过他们好像比较清楚地意识到,在中国从事巨额盗窃,刑罚是很重的,相反日本的刑罚却比较轻。调查中,也有人把日本称作“盗窃者的天国”,所谓“天国”大概有两层含义,一层意义是说,在日本从事盗窃活动比较容易得手,如第五章L等人的商店盗窃;另一层含义是日本从事数额巨大的盗窃,即使被抓到了,量刑也比较轻。
当分析到此处时,似乎结论与笔者一再引用的塞林的文化冲突论相矛盾了。如果在日中国人在国内接受的规范文化是“窃盗可耻”、“窃盗是犯罪行为”、“巨额盗窃要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他们持有这种规范文化来到日本,按常理说,他们的窃盗的比率,或者说巨额盗窃的比率应该很低,但是事实却相反。的确,当研究到此处时,塞林的规范文化冲突的理论,即研究移民出生国的规范文化与移民移居国的规范文化差异,以及这种差异与移民犯罪的关系等理论假设就显得有些不够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移民文化圈的规范文化,考察这种文化圈规范文化与本土的规范文化是否完全相同,以及移民文化圈的规范文化对移民犯罪行为的影响。
二、本土规范文化的变形与移民犯罪的关系
研究发现,移民文化圈有着不同于本土文化、也不同于移居国文化、独特的规范文化,移民文化圈不可能有像国家那样的强制执行力,但它似乎通过文化圈的舆论,即对属于该文化圈的人们的行为的评价,来影响移民的行为。在对在日中国人文化圈的规范文化的考察时,笔者惊奇地发现,在日中国人文化圈中,某些规范文化与中国本土的规范文化之间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形。
(一)对“盗品店”的价值判断
1998年6月的一天,笔者针对在日中国人开办“盗品商店”一事访谈一家“盗品商店”店长的女朋友,她的一席话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他呀,脑筋特好使!现在日本多不景气呀,可是他的店买卖兴隆,还雇了三个刚来日本的中国人,使他们摆脱了在日的生活困境。”访谈的对象是一位从中国大学毕业后来日本想考大学院的年轻人,在她的眼里自己的恋人不是一个销赃的犯罪者,而是一个大英雄。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中国,像她这种高学历的人应当很容易地判断贩卖盗品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首先她可能不会与这样的男孩子谈恋爱,即使谈了,也会迫于周围舆论的压力,或是迫于家长的斥责,迅速地离开男友,最起码她不会在旁人面前炫耀她的男朋友的违法行为。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日本由中国人开办的“盗品店”生意红火,顾客主要是在日中国人,其中有不法滞留者,也有攻读大学院的留学生,人们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到“盗品店”的具体地址,并成群结队地、悄悄地到那里购买各种大大低于市面价格的高级名牌商品、笔记本电脑等,不去检举“盗品店”而是从“盗品店”中购买大量的盗品,这是在日中国人的“盗品店”,长期存在,并且买卖兴隆的重要原因。
在分析在日中国人关于对赌场犯罪合理化中,笔者谈到,伪造老虎机磁卡在中国人中使用非常普遍,仅1996年一年就使日本的两家磁卡公司损失了630亿日元 。众多的来日中国人大量购买各种盗品,大量使用伪造磁卡,无疑成为了一种无声的社会舆论支持了这些犯罪行为,并使这类犯罪大胆妄为,并走向集团化。
这些现象在中国本土发生似乎是不可能的,最起码高学历的人们会顾及自己的名誉,不会主动光顾这些“盗品店”,不会大量购买那些伪造磁卡,而且,这类犯罪行为会很快被人们检举揭发。这些现象为什么会在日本的中国群体中出现,并且持续较长的时间,说明群体的价值判断出现了问题,中国人文化圈中的某些规范文化发生了变形。
(二)对盗窃行为的价值判断
更有意思的是平成1997年3月27日,在日本发行的中文报纸《中文导报》曾以“来日中国人违法犯罪面面观”为题进行过一次大讨论。这场讨论的热点竟然集中到了中国人在日本应该不应该盗窃,来日中国人对自己同胞的盗窃行为是应该同情,还是应该痛恨等问题上。各种观点概括如下:
⑴赞成和同情的意见
● 既然是赚钱,那么,偷也是赚,打工也是赚。
● 假如能从小偷那里买到一些打折扣的商品的话,清白的是我,不但不会看不起小偷,反而有一种亲近感。
● 想到那场战争,至少不再憎恨小偷。
● 日本人的东西被偷是那场战争的报应
⑵反对意见
● 历史上的那场战争其是非世界自有公论,日本人不反省自己的侵略罪行,只能证明他们自己民族的修养素质比不上德国人,而不能以此来作为盗窃的理由,降低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 我认为不应当把中国人在日本的犯罪作为一种报应,而应当自重、自强、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去努力奋斗,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国,超过日本。(资料来源:《中文导报》1997年5月29日(16)/1997年6月5日(16)
在中国的法文化以及其他的规范文化中,似乎找不到“应该窃盗”和“同情窃盗”的内容。中国的传统的伦理规范甚至极端化地强调:“马瘦毛长,人穷志不短”,就是说即使一个人到了穷困潦倒的地步,盗窃也是可耻的,最起码是一种失“志”的行为,而“志不强者智不达”。(《墨子?修身》)。可以说,窃盗是犯罪,偷东西是可耻的,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基本价值判断。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连少年儿童都懂得的最基本的是非观念,而在日本的中国人文化圈中“应该不应该盗窃”,“应该不应该同情同胞盗窃行为”,却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讨论话题。这是一种非常值得研究的现象,它说明中国传统的规范文化,或者说是最基本的价值判断在移民移居日本的过程中,在日本的中国人文化圈中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形。这种变形使与移民联系最紧密的中国人文化圈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系统,对在日中国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舆论抑制机能大大降低,甚至某种程度上还有着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对偷渡行为的价值判断
关于偷渡犯罪的判断似乎更加复杂,偷渡者本人,偷渡者故乡、移民文化圈、两国政府等不同层次的评价判断,评价判断得差异主要原因是偷渡不同于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有直接的被害者,偷渡在程度可以视为无被害者的犯罪。当然也可以说偷渡的被害者是被偷渡的国家,该行为侵犯了其国家主权,蔑视该国的出入境管理的法制度,扰乱入国管理秩序,破坏了该国的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但是,实际上许多偷渡者是怀着“靠双手、靠劳动创造新生活。”的信念飘洋过海,他们辛勤打工,并没有侵害他人利益。
1、偷渡者价值评价
在日本发行的中文报纸《留学生新闻》1994年6月号上,刊登过一位署名“密航者”的信,信中称:“我们也是人!不要总是非难我们,我们过来只是想靠自己的力量挣钱,何罪之有呢!”许多偷渡者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2、偷渡者故乡价值评价
2001年3月,笔者对福清市龙田镇进行了调查,并对10名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访谈,当笔者问道“偷渡是不是犯罪,”3人拒绝回答,7人认为不是犯罪。
一位龙田镇祠堂的负责人告诉笔者:“如果村里有出国留学的,将来能拿学位,挣大钱,全村人会敲锣打鼓地为他送行。但是对于偷渡出国的人,村里人也不会去瞧不起他们,去年40多名福清人偷渡在海上被抓了,其中也有我们村的,公安局要求交2万元的保释金,大家一合计,就在村里募捐,很快就把人领回来了。第二天在村里宣布这些孩子没啥问题,他们又像普通人一样在村里生活啦。偷渡是有损于国家形象,但是,偷渡既不杀人也不放火,只是出外闯荡谋生吗。他们在国外挣了钱,帮助村里建路修祠堂,现在,我们村从那头儿到这头儿三公里的公路路灯全是这些人捐钱建的。(2001年3月17日访谈)
在对一位龙田镇村干部的访谈中,他也叙述道:前年5月(1999年)政府宣布偷渡要判刑了,让村干部通知大家到市体育馆开审判大会,结果谁都不去,于是镇上宣布参加会的农民每人补助25元,有大巴车接送,这么着大会才算开成,村里人对这种审判非常反感,我们很难说服村民。(20001年3月18日访谈)
多数村里人认为偷渡不是犯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他们在国外赚了钱还能促进村里的建设和发展。
3、对于偷渡问题中日两国政府的态度
中日两国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坚决打击偷渡行为。如前所述,1997年5月日本再度修改《入管法》,新设“集团偷渡助长罪”,加大对打击偷渡、非法滞留和非法就劳的打击力度。朝野上下一致抨击偷渡行为。
在中国,偷渡到国外被遣送回国,如果不是组织者,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符合《刑法》第322条,即“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另外,依照《刑法》318、319、320、321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②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③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④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⑤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999年11月江泽民主席访问日本,就共同协助预防金融经济犯罪、偷渡犯罪等达成协议。2000年8月中国政府在上海、福建、大连、江苏等省市展开大规模打击偷渡犯罪的活动。
4、移民文化圈价值评价
1997年6月,日本的中文广播节目“华人天地”就中国人偷渡问题开展讨论,讨论内容刊登《留学生新闻》(1997年7月1日)上,特摘抄如下:朱先生:“我来日本5年了,白天有时去入管局,还去保安厅参加翻译工作,也参加过偷渡案件的翻译,对于这件事有点了解,就是说那些从国内出来的偷渡者吧,不是那种家里穷得揭不开锅的人,而是生活都还不错的人,他们就是想再多挣点钱,人的要求总是不易满足的,总是想得到更好的生活,所以他们就跑出来了。”
某先生:“前不久,日本警察厅公布了对偷渡者和组织偷渡的蛇头的处罚规定,另外请中国公安部门的副部长级的干部来,着手解决偷渡问题。如,限制偷渡者找工作,另外强化搜捕,对窝藏者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而偷渡者来日本的目的就是来打工,动机就是工作挣钱,并不是来这里搞坏日本治安的,这种政策会使他们失去工作机会,人心惶惶,倒反有可能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日本政府制定法律对蛇头和窝藏者同样苛于刑事处分,我感觉作为窝藏者和蛇头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我作为一个中国人假如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有偷渡者到我这儿避难,我绝对不会拒绝他,不管他来自福清,还是来自上海……。”
李先生:“偷渡现象对中国形象是有一点影响,但是我想我们不能责怪偷渡者,他们也是被害者,加害者是蛇头和日本暴力团”。
张先生:“我的观点是对这样的事第一不支持,第二不责备,第三我也不揭发。为什么呢?因为我考虑,偷渡行为对日本来说,对世界来说,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我不支持他们。第二呢,我也不想责备他们,这些偷渡客他们也是人,也有家小,到国外的生存也不是那么容易,而且他们还是冒着生命危险来的。来日本的留学生有许多人也黑下来了,还有一些陪读的家属,他们也去打工。其实呢,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只不过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区别而已。所以,我认为大可不必去跟着日本舆论、跟着日本人来骂我们的偷渡者。我们应该想一想他们为什么要出来吃苦,说穿了就是为了更好一点的生活,中国那些高干子弟他们是不会来吃苦的。因为他们生活好,又有地位,在国内也能挣到钱。而偷渡的人呢,都是一些平民百姓,所以说,我对偷渡者是有一份同情心的。第三点,我想有了同情心,也就不会去揭发他们了”。
蒋先生:“从法律上来说偷渡不是一件好事情,是非法的。但现在有些日本人在处理他们的问题上比较偏激,而在人格上不给予一定的尊重,我觉得很遗憾”。
孔女士:“我是台湾人,已经住在日本5年了。我在日本打工时,也跟他们接触过,他们很勤劳。我觉得偷渡日本这个现象呢反而能让日本经济更好……”
顾女士:“我是来日本多年的家庭主妇,丈夫是日本人。丈夫对我说,偷渡是犯法的,但这种心理可以了解,如果哪个地方能一个月挣到一年的收入,我可能也会去。”
金先生:“现在的偷渡者主要是福建农村的,像福州的就比较少,上海和北京的就更少。这也是正常现象,落后地区往先进地区跑,沿海往海外跑,所以福建沿海地区大量的农民就借钱通过蛇头的帮助出来,挣比较高的工资以后,回去盖楼房 ”。
上述发言基本代表了当时在日中国人文化圈主流舆论,一方面承认他们是违法犯罪者,但同时又给与他们广泛同情,遇到偷渡者不会向日本政府揭发。认为他们都是平民百姓,为追求美好生活,冒着生命危险来到日本,他们都很勤劳,在日本拼命的工作。另一方面,在承认偷渡者是违法犯罪者的同时,又认为他们是被害者,他们的加害者是“蛇头”和日本黑社会组织。
为什么在日中国人文化圈的主流舆论会认为他们也是被害者呢?
首先,每个偷渡者都必须向蛇头缴纳高额的偷渡费。据日本警方1997年调查,一名偷渡者要向蛇头缴纳300万~350万日元的手续费,折合人民币为20.7万元~24.1万元,当时中国职工的月平均收入仅为700元~800元。巨额的偷渡费用相当于一个普通劳动者25年~29年的总收入。这些偷渡者大都来自中国沿海农村,为了筹集偷渡费他们向村里的亲戚、朋友借钱,以2%的月息向地下银行的高利贷者借钱。如果偷渡失败了,或被日本警方抓住遣送回国,他将面对“还款地狱”,这笔向村里人借的巨款,让他“脸朝黄土背朝天”,干一辈子也还不清。中国传统的沿海农村有着“讲信用”、“重义气”的传统,如果借钱不还,不光是借款人,会牵连到整个家族在村子里都抬不起头。因此,面对“还款地狱”,乡村借贷文化的压力,不得已他们只能再度借款,再次偷渡去日本、美国、澳大利亚……,走上偷渡的“恶性循环”之路。在偷渡的过程中,获得巨额利润的不是偷渡者,而是蛇头、高利贷者、黑社会,特别是蛇头与偷渡国黑社会联手,从偷渡者身上榨取了巨额利润,当偷渡者背负巨额债务,历尽千辛万苦来到他们梦寐以求的国度时,给在那里华人的感觉是“他们真的很可怜!”值得同情!
其次,偷渡者长期在海上颠簸,生命随时受到大风浪的威胁,偷渡中女性被蛇头强奸,饮食品不足、酷暑下极度脱水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1998年8月17日,在东京品川区的大井码头发现集装箱内因极度脱水而死亡的8名中国偷渡者,其中1名男性,7名女性。这些偷渡者是大连启航,在极度炎热的天气下,躲藏在密不透风的集装箱中长达7天之久,因长时间的高温脱水,身体极度虚弱死亡。这一事件对在日华人产生了极大的震动,特别是7位中国女性的死亡,人们感叹这种“现代文明下的黑暗”!认为他们是被害者,对偷渡者的同情更加强烈。
第三,许多偷渡者经过千辛万苦终于登陆,但因未交齐偷渡费,被蛇头或暴力团监禁,并逼迫其往国内打电话,让大陆亲属支付余款。不能支付者就会不断地受到毒打,甚至被杀害(见专栏6-8,专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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