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移徙与发展:就国际移徙展开政府合作(4)
发布时间:2008-07-17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D. 双边做法
采用双边协定以把移徙合作安排正规化。这些协定旨在确保移民流动在有关国家互惠的情况下进行。根据劳工组织开展的各国政府调查,提出报告的66个国家缔结了595份双边协定。在报告的协定中,10个国家占一半左右。协定数量在不断增加:按年平均计算,2000年到2003年缔结了29份协定,1990年到1999年缔结了19份,1980年到1989年缔结了11份。大多数协定(63%)涉及欧洲国家,11%涉及加拿大和美国,60%是1990年后缔结的。
双边协定涉及各种问题:其中57%纳入了关于协调社会保障应享权利和付款的条款;18%涉及外来工人计划或一般性劳工迁移交流;12%涉及受训人员或年轻专业人员的入境;5%涉及季节性移民。
劳工组织的调查范围远远不够完整。Mármora(2003)认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在1991和2000年之间缔结了84份双边协定,半数以上是同其他区域国家缔结的,比劳工组织报告的数字高一倍以上。由于双边协定没有集中登记册,其数目仍然难以确定。此外,考虑缔结此类协定的国家没有判定最佳做法的直截了当的办法。设立便于查阅的双边协定保存体系,将是有益的。
向劳工组织报告的再入境协定非常少见。它们与原籍国或中转国允许身份不正常的移徙者再入境有关。根据上述政府间协商的资料,截至2000年5月,已达成320份再入境协定或安排,其中302份是1990年以后达成的。再入境协定也是欧洲联盟减少非正常移民战略的组成部分。这些协定中包括欧盟和合作伙伴国家为就非正常移民的回返展开合作而作出的对等承诺。到2005年,欧洲联盟委员会与11个国家开展协定谈判,但到2006年5月为止,仅缔结了其中4项协定。
一些国家利用双边协定来推动安全、及时的汇款活动。加拿大与一些加勒比国家签署协定,允许将工人收入的一部分自动移交给本国的家人(Ruddick,2004)。2003年,菲律宾和美国互换加强汇款渠道问题谅解备忘录,以促进信用社参与汇款业务(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Government of the Philippines,2004)。
双边做法给各国政府带来了相当大的灵活性,这是因为可以根据相关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每项协定的规定。但不应利用这些协定来规避或绕过国际条约或习惯法规定的义务,例如关于难民的义务。此外,在移徙管理方面,对规定不同的许多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增加了行政负担。或许有必要建立国家机制,确保双边协定的执行工作,并促进宣传和了解已生效双边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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