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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解读(8):融合与加入德国籍

发布时间:2008-08-04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国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2005年,许多在德中国人将面临一件“新鲜事”:融合班。

移民法的全称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融合”直接就写在了法的名称里。联邦内政部的“移民法细节”也对此作了相对详尽的介绍。各党对这一点的看法是相当一致的。既然生活在德国,就要会讲德语,适应德国的生活,而不能一辈子生活在某一个外国人的小圈子里,这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

融合班的重要性

第1篇第1章第8条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人破坏了根据第44a条第1款第1段第1点按规定参加一个融合班的义务,这一点应在延长居留许可时予以考虑。假如不存在颁予居留许可的要求权,该居留许可的延长可予拒绝。”原文:Verletzt ein Auslsaender seine verpflichtung nach §44a Abs. 1 Satz 1 Nr. 1 zur ordnungsgemaessen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so ist dies bei der Entscheidung ueber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berueckstichtigen. Besthet kein Anspruch auf die 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so kann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abgelehnt werden.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居留许可的延长本来就不是非给不可的(你没有要求权的),如果你没有好好地去上融合班,外国人局就可以不给延居留。

移民法第1篇第1章第9条第(1)款规定了获得“落户许可”的8个前提,第7个前提是: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第8个前提是:拥有对德国法律、社会规定和生活状态的基本知识。

接下来的规定是:“第1款第7和第8个前提得到了证明,假如一个融合班得以成功结业。”原文: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移民法第5篇“国籍法的修改”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要求入籍的权利。

“国籍法的修改”第10条是国籍法中外国人加入德国籍前提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人在德国居留满8年。但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条通过出示一个证明,证明成功地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点规定的期限缩短为7年。”

由此可见,如果有关外国人没有很好的德语和对德国的了解,将来无论是延长居留许可,要改成落户居留还是加入德国籍,都可能需要参加一个融合班。在各种情况下,外国人局都有权指定去参加一个融合班。

融合班的设置

移民法第3章标题是“促进融合”,含第43至45条共4条(第44条和第44a条是分开的两条)。

第43条第(1)款表示要促进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长期合法地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第(2)款说,通过融合班的目标是,让在德生活的外国人有能力“独立处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第43条第(3)款规定了融合班的大致内容:“融合班包含一个以达到足够语言知识为目标的时间同样长的一个基础语言班(Basissprachkurs)和一个深化语言班(Aufbausprachkurs),和一个介绍德国法律规定、文化和历史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成功的参加将通过应由班承办者开具的对成功通过结业考试的证明件加以证明。”

第(3)款还规定,融合班由联邦融合与难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协调和开展,委托私立或公立的承办者来办,适当收取费用,交费者包括对外国人的生活承担义务的机构(比如社会局)。第(4)款授权联邦政府提出开办融合班的具体方案,包括费用问题。因为,既然谈到“促进融合”,“促进”(Foerderung)一词在德国法律用语中经常含有拨资金的意思。

什么人可以参加或必须参加融合班

并不是所有在德外国人都想上融合班就能上融合班的。第44条规定:只有1工作的、2家庭团聚的、3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申请并获得难民资格)在德国长时间(dauerhaft)居留者或已获得落户许可者,才有要求参加一次融合班(die einmalig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的权利。所谓“长时间居留者”,规定为:获得了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或已经18个月以上拥有居留许可者。

一些人没有权利要求上融合班:已持有有关居留许可超过两年的和居留许可结束了的;上学的学生和年轻人;明显不存在需要的;已有足够德语知识的。但是后三者有权参加上面提到过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此外,没有要求权的外国人,在融合班有多余位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参加的。

第44a条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参加融合班:有44条提到的要求权而德语连简单口头表达都做不到的;外国人局根据融合班位置情况要求此人参加,而此人是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或特别有融合需要的。外国人局可以在颁予居留许可时决定某个外国人是否必须参加融合班。在德国参加职业学校或其它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人,或个人情况使参加融合班不现实的,可以免去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4a条规定:假如一个必须参加融合班的外国人出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参加义务,外国人局就可以在延长他的居留许可之前指出他不参加的后果;或者,如果这个外国人是靠社会救济过日子的,有关部门可以减扣他10分之1 的救济金。

至于什么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什么不是,还有待执行条例具体规定。比如说,一个外国老人,他每天去上融合班,但就是学不好,是否就可以视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呢?或者:如果一个外国人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是否可以继续学下去呢?这些都应该是移民法执行条例规定的范畴,一部分也在各外国人局掌握之中。还有,什么样的德语可以视为已经“足够”(ausreichend)了,而有关外国人不需要参加融合班了呢?每个外国人局至今的掌握都不太一样。或许执行条例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规定,比如什么样的(非融合班)语言证书可以认可。

加入德国籍的条件

新移民法同时对一些有关法律作出了修改,并作为移民法的组成部分。移民法第5篇就是“国籍法的修改”。当然,这里介绍的只是移民法对国籍法作出修改与增加的部分,要了解更多有关规定须阅读国籍法。说明一下,以上各篇文章介绍的主要是移民法第1篇“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中的规定。移民法共分15篇,第2篇是“关于欧盟公民的一般宽松待遇之法”。第3至第15篇都是对各法律的修改。

移民法第5篇里对国籍法第1条的修改中重新规定了“德国人”的定义:“就本法而言,德国人指拥有德国国籍者。”(Deutscher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 wer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移民法第5篇修改的国籍法第8条和新加入的第10与第11条中对什么样的外国人可以加入德国籍作出了规定。归纳起来,有关条件如下:

(以下摘自第8条,即可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前景;

- 拥有自己的住房或找到了个一住处;

- 有能力养自己和家属。

(以下摘自第10条,即应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8年来合法地拥有在德居留;

- 认可德国基本法对自由民主基本规定,并声明,不会参加也没有参加过反对自由民主法则的活动,也没有对德国的涉外需求有过暴力的或以暴力为方向的威胁性行动,或,如果有过上述历史,能够让有关当局信服已经脱离了那一段历史。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孩子不受这些规定约束;

- 欧盟其它国家公民或拥有这些国家的有效居留许可;

- 不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不到23岁的外国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而不得靠社会救济过日子则例外;

- 放弃或通过入籍失去原国籍;

- 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国籍法上述两个新条款的区别是,第8条是对“可以”(也可以不)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第10条是对“应该”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只要符合第10条中的有关规定,有关当局就应该批准。当然,要符合这些条件,并不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那样容易的。

申请加入德国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10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可以根据第1款规定的尺度同时入籍,即使他们在国内还未能合法居留8年以上。原文:Der Ehegatte und die minderjaehrigen Kinder des Auslaenders koennnen nach Massgabe des Absatzes 1 mit eingebuergert werden, auch wenn sie sich noch nicht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im Inland aufhalten.

按现在的规定,如果父母或一方申请入德国籍时,孩子还没过17岁生日,而已在德国居留满3年,可以同时申请入籍。否则就必须待满8年。从这里修改的文字上看,似乎有变化,但具体的还有待规定,比如,什么年龄算未成年,父母申请或入籍后是否可以补,等等。

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上面已经简单提及,具体为:“假如一名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段通过一个证明件证明成功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款规定的期限缩短至七年。”原文:Weist ein Auslaender durch eine Bescheinigung nach §43 Abs.3 Satz2 des Aufenthaltsgesetzes die erfolgreich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nach, wird die Frist nach Absatz 1 auf sieben Jahre verkuerzt.

也就是说,成功地毕业于一个融合班的外国人可以提前一年加入德国籍。居留法即移民法第1篇。

第5篇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该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第2款规定的是,如果有根据认为该外国人违反了意识形态方面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对民主自由的规定等),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

针对一些外国人居留期间较长时间不在德国,第5篇第12b条第(1)款规定:“在外国不到六个月的居留不中断在国内的习惯性居留。在更长外国居留时间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在外国人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这一居留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一年内在德国境外居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超过,须在外国人局规定的时间里返回德国,否则以前的居留时间就不继续累计。

第12b条第(2)款规定,假如一个外国人出于本身不可能是临时性的原因而在境外一年内居留了6个月以上,以前在德国居留的时间最多可累计至5年。比如,如果你在德国待了7年,然后必须回中国去8个月,回来后,你以前在德国待的时间只能最多算成5年,要到入籍规定的时间,必须再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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