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移徙与发展:人权、性别、融入社会和应享权利(4)
发布时间:2008-07-0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D. 养恤金福利和医疗福利的可携带性
一般来说,让老龄人携带养恤金比移徙者实现其他福利金的可携带性要容易。即使这样,据估计,绝大多数国际移徙者所面临的障碍是,由于他们在海外工作的时间有限,而不能携带养恤金,或丧失福利金。
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容许在海外支付养恤金,即使支付养恤金的国家与有关人员居住国之间没有一项特殊协定(Holzmann、Koettl和Chernetsky,2005年)。但是,除非受到双边协议的保护,在海外支付的养恤金福利可能受到削减。还有必要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确保终其一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工作的人,不会因为没有达到他们所缴付的任何一个养恤金制度要求的最低缴付年限,而受到不当处罚。双边协定通过容许将所有缴付期合总计算,使移徙者能够从他们缴付的不同制度中获得养恤金福利,确保他们从其中每一个制度中获得公平的折合率。多数关于养恤金可携带性的双边协定容许移徙者直接从他们工作和缴付国家的社会保障机构获得福利金。这些协定并不设想在有关国家的社会保障机构之间转拨缴款。
在国际一级,1982年劳工组织《关于建立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国际制度第157号公约》是唯一一项专门为了加强养恤金可携带性的国际文书,但是只得到菲律宾、西班牙和瑞典三个国家的批准。欧洲联盟《第1408/71号条例》载有广泛条款,确保在欧洲联盟内移动的欧洲联盟公民享有全面携带社会保障金的权利。2003年《第859/2003号条例》将《第1408/71号条例》的规定延伸到包括在欧洲联盟某个成员国居住五年以上的第三国国民,前提是他们不是难民。此外,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与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突尼斯之间的欧洲-地中海协会协定,为这些国家在欧洲联盟工作的移徙者可携带社会保障福利金作出具有深远意义的规定。欧洲联盟成员国还签署了2500多项社会保障双边协定,多数是与其他欧洲国家签订的。其他地区没有关于社会保障可携带性的相等协定。
亚洲国家签订了121项社会保障协定。临时接受移徙工人的亚洲国家容许有限携带长期福利金,或像大韩民国那样在海外支付养恤金,或像马来西亚那样,当移徙者永远离境时提供一笔总付。在海合会成员国,移徙工人不得参加国家养恤金制度,但是也免除向这些制度缴款。因此,这些移徙者需要加入私人养恤金计划,或持续加入原籍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菲律宾移徙者在海外时可以向本国社会保障制度缴款,因此退休时可享有养恤金福利。
在退休后携带医疗福利方面障碍更大。一般规则是,移徙的养恤金领取人有权在支付养恤金福利的国家享有医疗福利。不能携带医疗福利往往阻碍了移徙的养恤金领取人永久返回原籍国。有些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由雇主国偿付移徙退休者在原籍国产生的保健费用,前提是这些退休者必须有资格从雇主国领取养恤金。然而偿付的保健费往往不足以承担移徙者的自付费用。在另一些国家,是根据回国移徙者平均保健费用估计数,由雇主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向退休国作出偿付,从而使偿付的转拨更加公平。
对很多国家来说,医疗福利的携带因医疗福利和规范这些福利的法律不同而受到损害。医疗福利的不可携带性意味着,由于移徙者在年轻而较少利用医疗服务时向雇主国的公共卫生制度缴款,而在进入老年之后却依靠没有作出主要缴款的原籍国的公共卫生制度,使原籍国为这些回返的退休人员承受了不当的负担。
由于各国对退休后社会保障制度和保健应享权利有不同的规定,这些应享权利的可携带性可能多数仍需由双边协定来管理,当然它们可利用多方商定的标准。就养恤金的可携带性而言,关键因素是可以对各个缴款时期进行总和计算,以保护享有资格和确保公平的折合率。至于说保健福利,最佳做法是由支付养恤金福利的国家为退休人员偿付平均保健费用,确保这些退休人员能够充分加入定居国的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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