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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徙与发展:人权、性别、融入社会和应享权利(1)

发布时间:2008-07-05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A. 人权

国家享有决定什么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入境和居留的主权权力,但须遵守条约义务和习惯国际法产生的各项义务。此外,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协定国际法,国家有义务维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确立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从而要求维护和尊重这些权利的国际条约。当然,国家完全可以选择给予移徙者比国际条约所列范围更广的一些权利。

国家确定的居留条件既包括移徙者获得的比公认的权利还要多的各项权利,也包括移徙者在本国以外的一个国家居住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般来说,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除了某些政治权利以外,享有与公民同样的权利。但是很少有国家在第一次准许移民入境时,就容许其长期定居。就多数国家而言,按临时类别入境的移徙者不享有与公民同等的权利。例如,临时移徙工人往往只限于做特定工作,或为特定雇主工作,不容许直系亲属陪伴或与其团聚。

将重点放在准予临时移徙者入境的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它们不愿意给予大批外籍人长期居住权,这就意味着为居留和工作设置条件,减少了移徙者的经济和社会融入机会,从而增加了由此造成的边缘化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而且这些条件的设置使移徙者容易受到虐待,可能违反国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原籍国也面临相应的两难境地:如果移徙者不在另一国重新定居,结果反而可能更加有利,因为临时移徙者的家人仍留在原籍国,与定居海外者相比,他们更有可能向国内汇款,以及在回国时带回存款。此外,临时移徙者更有可能回国,无论是暂时还是永久,更有可能为原籍地的发展作出贡献。但是原籍国也知道,如果这些移徙者在目的地国享有定居保障,他们的日子会更好过。从移徙者来说,如果能够合法地在海外工作,总比偷偷摸摸的移徙和工作要好。

移徙的日益重要性使得国家不得不找到走出这些困境的可行办法。由于今后几年对于移徙劳工的结构性需求不会消退,可能仍有机会在一段时间内让某些移徙者从一种移徙类别转换到另一种类别,并让他们在此过程中获得进一步权利。对于定居国的永久移民来说,这一过程可能最终导致入籍。移徙者在成为公民后,便获得所有各种权利。在有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国家,从一个类别过渡到下一个类别就等于提供了机会,可确保移徙者在融入的同时也进入了延长其居留期的进程。

容许为家庭团聚进行移徙的国家可促进家庭成员适应和融入东道国社会,特别是确保受扶养人的移徙者身份不一定要与作为担保人的移徙者身份捆绑在一起。限制移徙者或公民的外籍配偶加入劳工队伍,可能对其身份或融入产生不利影响。没有独立的移徙者身份或从事工作的可能性,特别是已婚移徙妇女会容易受到虐待。

有些做法增加了移徙者的易受伤害性,应当避免或宣布违法。某些国家的雇主扣押了移徙工人的护照和旅行证件,从而有效剥夺了他们按本身意愿自行旅行的自由。将移徙者与东道国社会隔离、防止他们象公民那样组织或加入工会,或者不向他们提供申诉冤情的可信机制,所有这一切都使他们更有可能受到剥削。在某些情况下,男女移徙工人都面临这种风险,但是从事某种职业,特别是作为帮佣工的女性移徙者,其权利更容易受到公然侵犯。

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者尤其容易受到剥削,因为他们一般都不能或不会毫无顾虑地寻求当局保护。因此雇主更有可能利用这一点,付给他们的工资很低,或让他们长时间工作,有时是在危险的条件下。他们对公民来说也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结果是每个工人都是受损的一方:移徙者受损失是因为他们受到剥削,公民受损失是因为他们被有效地阻止从事移徙者从事的工作。虽然一般来说,政府并不宽恕这种做法,但是它们很难确保雇主遵守劳工法。对雇用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移徙者的雇主实施严厉制裁是控制非正常移徙的一种常用办法,但是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严格执行,这并不容易做到。最后,不符合供需力量的法律和条例在控制劳工市场方面可能行而无效。如果对工人有正当需求,那么为他们的就业提供合法途径,确保他们的劳工权利得到保护,对各方都会产生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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