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街头的乞讨者
据德国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6年底全德国共有830万人领取社会最低保障系统的救济,等于全国10.1%的人口靠国家财政救济生活。2006年全年,国家总共为此支出456亿欧元。
社会最低保障系统的救济是国家为保证国民的基本生活提供的财政援助,它包括以下救济项目:
二期失业金或按照德国社会保障法第二条中"为寻找工作者提供基本生活保证"的原则发放的社会救济金;
在社会保障法第十二条"社会救济"以外、为保证维持生活持续发放的救济金;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二条"社会救济",为老年人或劳动能力减退人员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申请庇护者救助法为难民提供的救助;
根据联邦供给法给战争受害者提供的救济金。
地区比较表明,2006年汉堡、不来梅和柏林三个城市州和原东德地区各州依靠社会最低保障系统生活较多。其中柏林的比例最高,领取社会救济的比例高达20.1%,也就是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人以此为生。比例最低的是南部的两个州,2006年,巴伐利亚州和巴登-弗滕堡州领取社会救济的人员分别占这两个州人口的5.3%和5.7%。
据联邦劳动总署统计,社会最低保障系统的救济金最多用于发放二期失业金和社会救济金。这种两者合并的救济方式按照其创意人哈尔茨的姓氏被称为哈尔茨第四救济金。二期失业金发给有工作能力、但无法维持自己生活的15岁至65岁的人员,而他们家庭中没有能力工作的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则领取社会救济金。2006年底,730万人依靠哈尔茨第四救济金生活,其中530万人、即73%的人有工作能力,领取二期失业金。另外两百万、即27%的人没有工作能力,领取社会救济金。2006年全年直接用于资助维持家庭生活的此项经费总共为405亿欧元。
此外,在社会保障法第十二条的范围内,2006年有76.4万人持续领取生活保障补助。社会救济是承接贫困老人或因生病、劳动能力减退不能正常融入职业生活的人员及其15岁以下子女的社会福利网络。用于此项的支出工位37亿欧元。
1993年11月起,在德国申请庇护的难民不再领取社会救济,而按申请庇护者救助法规定的救济维持生活。2006年底,19.4万名难民获得持续救济,2006年这项支出约为九亿欧元。
战争受害者救助也是社会最低保障系统中的一项,照顾的对象为有需求的战争受害者及其遗属,如士兵、服民役人员、暴力受害者和接种疫苗受害者。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此项支出大幅下降。2006年底,六万人获得此项救助,支出为五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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