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未来移民政策议程之二:人权和容忍的中心地位
发布时间:2008-06-0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在条约义务和源于习惯国际法的义务范围内,国家对哪些人可以入境居留拥有主权权利。
为了充分实现国际移徙的惠益,必须尊重移徙者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内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必须采取有效行动,保护移徙者免受一切形式的侵犯人权行为和虐害。还必须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仇外心理、本族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
另一方面,移徙者就像公民一样,有义务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
接受国政府应该支持移徙者和东道社会相互适应,促进容忍和相互尊重,促进移徙者可丰富社会和文化。移徙政策需要辅之以管理的多样性和促进跨文化学习的战略。
对于许多国家的繁荣而言,移徙者过去不可或缺,现在仍然不可或缺。这些国家的领导人有责任据此塑造舆论,特别是通过传播战略,阐明和解释现有移徙政策如何符合社会容纳和融合移徙者的能力。
贩运人口和偷运移徙者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应受到起诉。贩运的受害者应得到保护。鼓励尚未成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缔约国的政府成为这些议定书的缔约国。缔约国政府应当实施这些议定书。为了做到有实效,反贩运措施应该多管齐下,包括预防、调查、起诉、援助和保护受害人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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