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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08-05-16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为进一步维护和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1950年11月4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罗马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又称《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公约》于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这是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

《公约》共分5章66条。《公约》的实质性条款是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早期草案为依据的,规定了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和非人道的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权、不受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人身自由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罪刑法定、隐私权、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及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的权利、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等。此外,《公约》还强调,任何人在其所享有的本公约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都有权向国家当局要求有效的补救,即使上述侵犯行为是担任公职身份的人员所犯。应保证人人享有公约列举的权利与自由,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而有所歧视。

《公约》还规定上述自由的行使要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并受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保护他人的名誉、自由或权利,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维护司法官的权威与公正性所需要的约束。

《公约》的内容在后来通过的12项附加议定书中得到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受教育权、迁徙自由等多项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废除死刑等。

《公约》还对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作了规定。欧洲人权委员会是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成立的常设机构,它有权受理、调解和调查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申诉,也可以受理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别团体提出的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成立之后,对《公约》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公约》第十一个议定书规定,1999年11月1日,欧洲人权委员会结束了其使命,它的相关职能由欧洲人权法院统一行使。欧洲人权法院也是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成立的常设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理缔约国和欧洲人权委员会所委托的涉及解释和适用公约的一切案件。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有权监督判决的执行。根据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的要求,法院可以提供在解释公约和议定书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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