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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图)

发布时间:2012-09-17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一、美国EB5投资移民介绍

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1.投资数额是100万美元或者郊区、高失业率区50万元,并至少创造10个全职工作的机会。

美国EB-5项目每年给予10,000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其中至少3000个投资名额保留给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的投资者。所谓“郊区”,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5倍的地方。新移民法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2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投资的新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职,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新移民法中关于雇用10名全职员工有项很宽的实施细则,即投资签证申请人不必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企业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当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2.投资指提供资本。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它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它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

3.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它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均属合法,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投资者不一定必须有任何经营的经验,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条件就是“有足够的资金”。资金的来源要“合法“,可以从薪资、花红、继承、投资收益、出售资产或者是“贷款”中提取。贷款最好经过设计,否则不一定通得过移民局的审查。

4.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新的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所谓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A.“新企业“投资,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B. 收买陷于困境的“困难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所谓“困难企业”指企业在被注资之前的12到14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1/5。

C. 投资或注资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新的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但并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

5.投资限制是两年即移民投资申请被批准后,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美国的投资移民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之处,在于不能一投资就完全不管,所以投资移民是投资及“实际的经营及投资”,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商业性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EB5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具I-526表格,连同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请书,个人的财务资料,经商计划,投资地区说明,及其它的辅助证明,向投资企业的主要工农业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加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 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投资移民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二、美国EB5投资移民具有以下优势:

1、申请人仅需要证明个人资金的合法来源,不受语言、学历、年龄、商业背景的限制;

2、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美国绿卡,可自由进出美国,不受移民监限制,不影响在中国的正常生意和生活无需坐移民监;?

3、不需自己创业,不必亲自参与经营及管理,不需直接雇用10名员工;

4、配偶与21岁以下的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美国绿卡,并享受与美国公民同等的福利;

5、对于申请者而言,无定居地点要求,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和加拿大等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有助于申请人把生意拓展到美国以及全世界;

6、对于申请者的子女而言,可以享受美国免费基础教育,能优先进入美国众多优秀学府。入读哈佛、耶鲁等名校的概率从3%-5%上升到95%- 97%,同时可选择在美国或世界其他国家工作;

7、美国的社会安全福利制度也较为全面完善,包括医疗服务、退休人子女教育补助金、社会安全福利金、失业救济金以及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津贴、对失业者的工作训练补助及学童营养等。

四、美国EB5投资移民资金使用介绍

1. 大多数情况下,美国EB5投资者资金多为营利性私人企业所使用,但是投资集团的资金是通过贷款方式借给政府半官方机构(大部份成员本身都是州政府的重要官员)用于开发已被关闭的军事基地;

2. 投资集团资金以及基他多种渠道的资金用来建造或者改造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桥梁、航空设施、电厂、停车场、废水处理设施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美国政府成立EB5地区中心的初衷和要求,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创造就业机会;

3. 投资集团资金仅占整体项目投资不到10%,其他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当地政府拔款、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固定贷款期限的私人资本等;

4. 投资集团是通过贷款方式将投资者的款项贷给开发机构,并有六年期限的贷款合约书,到期还款。

五、与其他投资移民的区别

1、有监管帐户,在I526移民局批文未下达之前可以确保资金安全;

2、投资市政工程,不是纯商业投资,风险比较小;

3、与半官方机构签署六年的还款协议,是以贷款方式投资,而不是直接投资与项目;

4、投资移民基金仅占项目总投资的不到10%,其他资金来源于市、州、联邦拔款,确保项目可以正常营运;

5、用工的计算方式,全部采用间接方式,被移民局接受,并远远高于移民局的要求;

6、是真正为美国经济和建设带来直接效应的投资移民项目,审批迅速,最快六天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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