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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签证和边检的《申根协定》(组图)

发布时间:2011-05-14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申根协定签署

1985年6月1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

为了建立一个具有共同外部边界而没有内部边境检查的区域,所有参与国必须执行同样的入境标准。举例来说,这意味着,所有申根国家必须就哪些第三国国民需要办理签证的问题,执行统一规定。另一方面,访问者持有的签证一般在全部申根国家同样有效。进一步而言,所有的参与国必须信赖其他国家进行适当边境检查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在申根一揽子协定中,也包括申根地区外部边界检查措施的执行规定。 申根一揽子协定还包括参与国警察当局之间的合作条款。共同信息系统使申根国家的警方能够发布通缉罪犯、失踪人员和被盗财产警告。

欧盟在司法与内政领域的合作,已逐渐扩大到申根合作范围以外。这一趋势将朝着加强各国警方与检察机关的合作、统一民事、刑事立法和执行共同移民与庇护政策的方向发展。然而,申根协议并不意味着挪威自动成为扩大合作的一部分。

《申根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相互开放边境,包括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制度等。

1990年6月,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4国加入《申根协定》。同月,8个成员国签署了由100多项条款组成的申根公约。同时,法、德、荷、比、卢等国还签署了关于“协调移民和避难政策”,“加强警务和司法合作”,“建立共同信息档案中心”等内容的一系列具体条约。

1991年6月,法国成立了《申根协定》监督委员会,分别对荷、意、西、德、比5国就实施申根协定的准备工作进行调查。1994年,《申根协定》执委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将原计划于1992年夏季实施申根协定推迟至1995年。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正式生效。

1996年12月,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五国签署了加入《申根协定》的有关协议。1998年4月,奥地利与意大利和德国之间全面开放边界。

瑞士的这次公决同时通过了《都柏林协定》。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限定难民只能在一个国家申请避难。

申根协定记事

1995年3月26日,德、法、西、葡、荷、比、卢7国正式实施《申根协定》,相互取消了对人员和商品过境的检查。

1996年10月22日,《申根协定》执行委员会在卢森堡举行会议,10个协定签字国的有关部长讨论了北欧5国申请参加《申根协定》的问题。申请参加《申根协定》的丹麦、瑞典、芬兰、挪威和冰岛五国的有关部长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了会议。会议首先讨论了挪威和冰岛两个非欧盟成员国要求参加《申根协定》问题。鉴于这两个国家的特殊情况,会议就其参加《申根协定》问题达成一项政治协定。此外,会议还草拟了丹麦、瑞典和芬兰加入《申根协定》的议定书和协定。

1996年12月19日,《申根协定》部长级会议在卢森堡举行,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五国在会上正式签署了加入《申根协定》的协议。芬兰和丹麦作为欧盟成员国,在协议签署后即成为《申根协定》的正式成员,不是欧盟成员国的挪威和冰岛将按照一项特殊协议作为“联系成员国”加入《申根协定》。至此,欧盟国家中只剩英国和爱尔兰身居该协定之外。

从1998年4月1日凌晨起,意大利与奥地利之间以及意大利同法国、奥地利同德国之间的边界已全面开放,标志着奥意两国已经开始全面实施《申根协定》,参加协定的各国间自此终于实现了全面的边界开放。

1998年4月16日,瑞典议会通过关于瑞典加入《申根协定》的议案,瑞典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2001年3月1日,《申根协定》在瑞典生效。

至1998年4月,欧盟15国也分别签署了《申根协定》,但协定只在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9国生效。

1999年4月26日,挪威议会批准了政府于1998年就加入申根协定与欧盟达成的协议。此举意味着挪威与欧盟国家之间将相互开放边界,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在北欧五国中,挪威和冰岛不是欧盟成员,它们是申根协定的联系国。

2001年3月25日零时,《申根协定》开始在北欧五国(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生效。北欧五国公民从此可以在该协定签字国范围内通行而不必受边境海关的检查。

2005年6月5日,在全民公决中,瑞士民众以54.6%的简单多数批准瑞士加入《申根协定》。此后再经过两年准备期,瑞士将正式成为申根国家。届时,《申根协定》的成员国将达到16个。

2007年12月21日起,《申根协定》参与国的范围将由15国扩大到24国,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马耳他9个2004年才加入欧盟的国家也将成为申根大家庭中的成员。《申根协定》的“边界”将再一次得到拓展。

申根协定与申根国

《申根协定》,亦称《申根协议》、《申根公约》或《神根公约》,最早于1985年6月4日由7个欧盟国家在卢森堡的一个小城市申根签署。该公约于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申根公约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即在7个成员国中的六个国家之间取消边境管制,持有任意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

公约签订以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进来,截至2008年,申根的成员国增加到25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和瑞士。这些国家是今天的申根区。

申根国家中除挪威、冰岛和瑞士之外均为欧盟国家,相反英国和爱尔兰是欧盟国家,但不是申根协定的成员国。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即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也参加了申根协定,但会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在2006年以后具体实施。

申根协定与申根签证

概念

1985年6月2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SCHENGS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申根协定还包含以下原则: 申根协定签署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万面,尤具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首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七国生效,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1997年底,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自2001年3月25起,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25国,即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和瑞士

申根签证的种类及申办办法

1.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1)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使用的国别签证;

2)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2.申根签证的京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途经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 申根协定纪念碑

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

关于申根协定中正、灰和负名单

申根协定把申根成员国之外的国家分为正名单、灰名单和负名单三类:

1、正名单是指所有申根成员国和其他免办签证的发达国家,共30个国家;

2、灰名单是指一部分成员国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员国不要求签证的国家,共20个国家,对灰名单国家是否要求申办签证由各成员国自定;

3、负名单国家是指必须申办签证的国家,共130个;其中包括中国。

申根公约成员国

国家 加入申根公约日期 取消边境检查日期 备注

比利时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德国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出于安全考虑,申根公约对德国暂时失效。

法国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卢森堡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荷兰 1990年6月19日 1995年3月26日

葡萄牙 1991年6月25日 1995年3月26日 2004年欧洲足球 锦标赛期间,出于安全考虑,申根公约对葡萄牙暂时失效。

西班牙 1991年6月25日 1995年3月26日

安道尔 (非成员国) - 1995年3月26日 并未明确签署,但安道尔与其两个邻国西班牙和法国之间本来就没有边境检查。

摩纳哥 (非成员国) - 1995年3月26日 并未明确签署,但摩纳哥与其唯一的邻国法国之间本来就没有边境检查;法国人员则负责摩纳哥港口的边境检查。

意大利 1990年11月17日 1997年10月26日

圣马力诺 (非成员国) - 1997年10月26日 并未明确签署,但圣马力诺与其唯一的邻国意大利之间本来就没有边境检查。

梵蒂冈 (非成员国) - 1997年10月26日 并未明确签署,但梵蒂冈与其唯一的邻国意大利之间本来就没有边境检查。

奥地利 1995年4月28日 1997年12月1日

希腊 1992年11月6日 2000年3月26日 1997年已正式生效, 但由于其他欧盟国家对其安全的顾虑,2000年才实际执行。

丹麦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芬兰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瑞典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冰岛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冰岛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作为北欧护照联盟成员国加入申根公约。

挪威 1996年12月19日 2001年3月25日 挪威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作为北欧护照联盟成员国加入申根公约。

爱尔兰 (有限成员国) 2000年5月29日 - 有限加入,仅提供警方合作,并未取消边境检查(来往英国例外)。

英国 (有限成员国) 2000年5月29日 - 有限加入,仅提供警方合作,并未取消边境检查(来往爱尔兰例外)。

爱沙尼亚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拉脱维亚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立陶宛 2004年5月1日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马耳他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波兰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斯洛伐克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斯洛文尼亚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捷克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匈牙利 2004年5月1日 - 2007年12月31日取消边境检查。

瑞士 2004年10月16日 - 2008年12取消边境人员检查,但仍保留货物检查。(成为第三个非欧盟的申根国家)

列支敦士登 (非成员国) - - 并未明确签署,但列支敦士登与瑞士组成货币和边检联盟,两国之间没有边境检查;瑞士与奥地利人员则负责列支敦士登与另一邻国奥地利之间的边境检查。随着瑞士加入申根公约,列支敦士登的边境检查预计将于2008年初取消。

塞浦路斯 2004年5月1日 - 预计最早2007年取消边境检查。

保加利亚 2007年1月1日 - 何时取消边境检查尚未知。

罗马尼亚 2007年1月1日 - 何时取消边境检查尚未知。

《申根协定》的现状

申根协定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即在七7个成员国之间取消边境管制,持有任意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

该协定签订以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进来,截至2008年,申根的成员国增加到25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申根区国家中除挪威、冰岛和瑞士之外均为欧盟国家,相反,英国和爱尔兰作为欧盟国家,却至今未还不是申根协定的成员国。

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即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也参加了申根协定,但将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在2006年以后具体实施。

瑞士也就是否加入《申根协定》举行公民表决,结果54.6%的选民支持瑞士加入《申根协定》,从而使瑞士在2008年底成为申根国家。

《申根协定》发挥的作用

《申根协定》国取消了内部边界,极大方便了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无论是不是欧盟成员国家的公民,无论来自哪个国家的外国人,只要在这些国家中的其中一个国家获得了合法居留和入境签证,就同时获得了申根国家自由通行的权利。因此受到欧盟大多数居民及许多外国游客的欢迎。

随着《申根协定》的细化,成员国在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开展了合作,使协定成员国公民在众多领域受益于一体化成果。

时任欧盟轮值主席国卢森堡司法大臣吕克·弗里登在申根举行的纪念《申根协定》签署20周年的仪式上发表讲话说,《申根协定》给欧洲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增强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与信任。

他说,实践证明,仅靠欧盟单个国家是无法对付有组织犯罪、跨国毒品交易和非法移民等问题的,只有各国密切合作才能给欧洲人民带来《申根协定》所体现的“自由、安全和法制”。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弗拉蒂尼在讲话中指出,《申根协定》实现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人员自由流通,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其宗旨便是《申根协定》各成员国之间的“团结、信任和透明”。

他还透露,目前运行的申根信息系统将进行扩容和升级,以适应瑞士和欧盟10个新成员国在不久的将来加入《申根协定》的需要。

《申根协定》国取消了内部边界,极大方便了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无论是不是欧盟成员国家的公民,无论来自哪个国家的外国人,只要在这些国家中的其中一个国家获得了合法居留和入境签证,就同时获得了申根国家自由通行的权利。因此受到欧盟大多数居民及许多外国游客的欢迎。随着《申根协定》的细化,成员国在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开展了合作,使欧盟公民在众多领域受益于一体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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