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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解读(4):就读德国非高等学校

发布时间:2008-08-04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众所周知,德国对中国学生前几年潮水般涌来德国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控制限制措施。目前,除了拿了APS来德国读高等学校外,读德国其它学校的可能性已经成了极少的例外。我们在这里看一下,新的移民法和其它法规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的有关规定

在这方面,新的移民法比原来的外国人法有一定进步,虽说进步不大。这几年,有些移民局批给一些学生上德国职业学校、中学等的签证,但德国驻北京大使馆却要求这些移民局提供“法律依据”(Rechtsgrundlage)。而经常出现这样的结果:移民局拿不出“法律依据”,最后撤回签证批准。

拿不出“法律依据”,是因为外国人法里没有规定外国人可以读德国大学以外的学校。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有的恰恰是否认性的规定:

28.5.6 关于上学校的居留批准 (Aufenthaltsbewilligung fuer den Schulbesuch)

28.5.6.1 一般来说,对上学校(比如通常教育学校)的居留许可不可颁发,尤其在不是外国学生的家长,而仅仅是其他亲戚生活在联邦领域,而(学生的)居留权不能从其它法律原因中引伸而出的情况下。参加学校课程学习本身不构成居留权利。

但是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

28.5.6.2 可以考虑的例外情况是

28.5.6.2.1 – 如果涉及的是拥有外国人居留条例第9条提到的国籍之一或符合外国人居留条例第10条规定的前提的学生,并且他们能拥有学校的接收证明,或

28.5.6.2.2 – 在一个有时间限制的学生交流范围内,如果这一交流是与一个德国学校或一个其它公共机构与另一国的一个公共机构之间或一个德国受认可的学生交流组织之间达成协议的,或

28.5.6.2.3 – 如果有关学校是一个国际性的特殊学校,或

28.5.6.2.4 – 如果涉及的是完全或主要由家长们提供学费的一个国家认可的学校

28.5.6.2.5 – 如果这名外国学生的生活费用比如说通过家长的支付有保障。

从外国人法执行条例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外国人法及其执行条例原则上规定,除了父母生活在德国,外国孩子一般不能到德国读普通的公立的学校。说明一点,这里说的“学校”德文是Schule,不包括高等学校(Hochschule)。

但是,前几年仍有大批中国高中毕业生和在读生来到德国,他们能够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就是因为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有这些例外规定。尤其是私立的学校(28.5.6.2.4)、交流范围内的项目(28.5.6.2.2)等。

内政部和外交部针对中国学生的两个文件

2003年9月,联邦内政部根据5月19日联邦与各州内政部联席会议的精神,专门就中国非大学学生入境事宜发了一个文。该文开宗明义地说:在北京审核部设立后,要求获得纯首次职业教育签证的申请“急剧上升”。说明一下:所谓“首次教育”(Erstausbildung)是区别于“继续教育”(Weiterbildung)的专业术语。

针对上述外国人法执行条例中关于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居留规定,联邦内政部指出:“外国人法执行条例第28.5.6.1表明,这是一个例外规定,以上学为目的的居留批准的颁予局限于个例。尤其在既非学生的父母也非学生的亲戚在联邦领域生活的情况下。这条规定绝对没有允许同一个国籍的外国人以较大规模进入一个学校的意思。”

外交部在同一个月也发了一个文,根据联邦内政部5月联席会议精神明确规定:“不符合审核部要求,想在德国先参加一个语言班,然后进入一个私立学校参加首次职业教育的中国高中毕业生的签证申请原则上应予拒绝。”

但无论内政部还是外交部的规定,都留有一些“例外”的余地。内政部的例外规定归纳起来有:

- “关于在德国参加首次职业培训可以参照工作居留条例(AAV)第2条第1段第4款。据此,在这个学校教育项目特别具有公共利益的、尤其是发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之情况下,或者在这么一种国际教育是很通常的情况下,可以颁予其他接受学校教育与继续教育者以居留批准。”但接下来的解释是:德国的职业教育不属于国际上通常的情况;发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局限于在该发展中国家不拥有类似学校的情况下培养该国的专业和领导人才。因此,这实际上不适用于中国高中生或高中毕业生。

- 已经存在的项目“可以在州属机构以前的同意之基础上享受信任保护。”据询问有关部门,所谓“州属机构(Landesbehoerde)”包括外国人局、专区政府和州政府的内政部门。但内政部规定,是否可以享受“信任保护”,要由州内政部决定。

- 国际性企业的培训项目不受此规定局限,“在此陈述的法律规定对落足于德国的国际性企业搞的企业职业培训没有影响,假如他们是为了开发国外市场在自己在德国的企业里培训自己的员工,目的是今后投放到外国去。”

德国外交部的例外规定比较简单,但更明确:各州请示对已经存在的项目作出一个过渡规定。因此应对2003年5月底之前已经存在的项目给予保护,在这些项目范围内,一般都给予签证。

移民法关于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规定

移民法对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规定比较简单,主要体现在第16条第(5)款和第17条。

第16条第(5)款是:”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参加不作为读高等学业准备的语言班的居留权,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给予读(非高等)学校的居留权。第2款对此同样有效。“

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Teilnahme an Sprachkursen, die nicht der Studienvorbereitung dienen, und in Ausnahmefaellen fuer den Schulbesuch erteilt werden. Absatz 2 gilt entsprechend.

这里规定了两点,一是 外国人可以纯粹到德国来读语言班;二是外国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被批准来德国读一般学校。这两点都是进步。从德国开始采取紧缩政策,批纯语言签证往往也很困难,必须有具体理由。而读德国的一般学校基本上不可能了(参见上述两部文件)。单纯从移民法这段文字上看,应该会是走向宽松。但具体的仍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在新的执行条例问世之前,外国人法及其执行条例、工作居留条例和两部的文件当然是主要的准则。

第17条的标题是“其它教育目的”,内容是:“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以参加企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者根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的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同意的教育与继续教育项目。联邦劳动局颁予同意时,须将有关限制写入居留许可。第16条第2款同样有效。”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m Zweck der betrieblichen Aus- und Weiterbildung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zugestimmt hat oder durch Rechtsverordnung nach §42 oder zwischenstaatliche Vereinbarung bestimmt ist, dass die Aus- und Weiterbildung ohne Zustimmung der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zulaessig ist. Beschraenkungen bei der Erteilung der Zustimmung durch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sind i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uebernehmen. §16 Abs. 2 gilt entsprechend.

这里和上面提到的第2款即关于学生不可改变签证目的的规定。

归纳起来,中国不能获得APS的学生(包括高中生,高中毕业生,大专在读与毕业生等)将来要到德国来读书,有两条半途径:一是纯粹来学语言;二是参加(国际性)企业的培训;第2.5个是: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读德国其它学校。什么样的情况是可批的“例外情况”,目前并不明确,将来(通过执行条例等)应该会明确起来。目前当然将以现有的法律、条例和德国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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