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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5000名外国人获永久居留许可(图)

发布时间:2012-12-16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绿卡”制度是欧美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人才竞争,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绿卡”制度自2004年8月由公安部、外交部开始实施,目前已为近5000名外国人办理了永久居留手续,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绿卡”制度已成为我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近年来我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迅速发展,我国“绿卡”门槛过高、程序复杂、适用范围小、相关待遇不够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研究解决。

此次下发的《办法》共20条。第一条总则规定,持有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第二、三条是入出境和通关便利;第四至七条是工作条件,包括工作许可、投资、职称等方面的政策;第八至十七条是生活待遇,包括子女入学、社会保险、住房、税收、金融、外汇、旅游、购物、交通等方面的政策;第十八条是加入和恢复国籍;第十九、二十条明确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9号令),“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因此取得中国“绿卡”后定居国内的外国人应为“定居旅客”。与中国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于将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携运入境。

《办法》第四到第七条明确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可享有的各项待遇。其中第四条明确,“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第五条规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此举可减少投资的税收和兑换成本;第六条规定,“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条规定,“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办法》第八条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持“绿卡”人员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鉴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针对外国学生的入学要求更适用于外籍人才子女,故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办法》第九条规定,“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此条一是明确可以“绿卡”作为有效身份凭证办理参保手续;二是由于我国《社保法》及实施细则已将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纳入我国社保体系,故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三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明确在境内居住而未就业的“绿卡”持有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可以参加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四是体现“优待”原则,明确对“绿卡”持有人办理手续提供方便。

《办法》第十条规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即持“绿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明确持“绿卡”人员不受外国人在中国买房必须住满一年的限制,其他购买条件仍按有关部门或地方规定执行。

鉴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外国人缴纳所得税方面已有明确规定,故《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提出可将“绿卡”作为有效证件,在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时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目前,相关部门正全力配合,将以《办法》为依据,尽快制定出台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实施细则,明确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在外汇方面,《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与持外国护照相比,将“绿卡”作为有效证件,不仅携带方便,在登机乘车、自动购票、刷卡进站等方面也更为方便。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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