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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解读(2):居留形式的真实变化

发布时间:2008-08-04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移民法”的全名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在移民法最后部分对移民法和有关法律生效和失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国人法于2005年1月1日失效。也就是说,籍时,这方面主要以移民法为准。移民法共有15篇,实际上真正取代原外国人法的是其第一篇。这第一篇的简称是“居留法”。详见本系列文章第8篇。

但是,德国有关方面官员也告诉记者,在移民法的执行条例没有出台之前,具体的执行仍以外国人法的执行条例为准。而一般来说,一个新法的执行条例出台与通过需要至少一年半的时间。因此,在这段时间里遇到外国人局不按新移民法,而按外国人法执行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

需要声明的是:按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有法律咨询权。我们在此只是从记者的角度对新的移民法与中国人有关的部分进行“解读”-介绍与分析。另外:我们文中的法律条文和名称翻译只能视为非正式翻译。

居留形式的简化

居留形式的简化是移民法取代外国人法原先规定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外国人法”的时代,主要有4种居留形式:居留批准(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授权(Aufenthaltsbefugnis),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中国学生和厨师、中资企业工作人员等,一般拿的是“居留批准”,这种居留形式规定时间,规定目的,规定具体工作或学习机构。如果不改变居留形式(法律语言为“居留衔”,Aufenthaltstitel),一般不可能转成无限期居留。“居留授权”是中国六四事件之后德国发明的一个形式,两年一延,满8年可转成无限期居留。这个形式已经过时。居留许可一般只给来德建立公司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满5年后可转成无限期居留(仍是居留许可)。在无限期居留的情况下,居留者不需要再去外国人局延签证。

所谓“居留权力”才是真实意义上的绿卡,或者说永久居留权,“Berechtigung”的意思大体上是,你有这个权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你赶走。而无限期的“居留许可”仍然只是一个“许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德国法律)仍可把你驱逐出境。

“移民法”把4种居留形式简化成了两种,即“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移民法”第1篇第2章第4条(Kapitel 2, §4)中明确指出,只有拥有三种居留许可之一的外国人才可合法地待在德国:1.签证;2. 居留许可;3. 落户许可。

是简化还是重新归类

实际上,与其说是简化,不如说是重新归类。“居留许可”包容了临时签证和难民申请期之外的所有限期居留形式。而“落户许可”是无限期签证。

第2章第7条标题是“居留许可”,第(1)款开宗明义:“居留许可是一种有期限的居留形式。它根据以下章节中提到的居留目的颁予。”(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ein 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wird zu den in den nachfolgenden Abschnitten genannten Aufenthaltszwecken erteilt.)第7条第(2)款规定:“居留许可根据意图居留目的规定期限。假如颁发、延长或规定有效期的一个重要前提丧失,期限也可追加缩短。”(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des beabsichtigten Aufenthaltszwecks zu befristen. Ist eine fuer die Erteilung, die Verlaengerung oder die Bestimmung der Geltungsdauer wesentliche Voraussetzung entfallen, so kann die Frist auch nachtraeglich verkuerzt werden.)

也就是说:居留许可并非简单的是“居留许可”,而是有目的,有期限的,而期限根据目的而定。这里面包括了以前外国学生等拿的“Aufenthaltsbewilligung”,也包括了在德国开公司的外国人拿的“Aufenthaltserlaubnis”。大的叫法一样了,但具体的内容将会详细写在护照上和电脑里。从这点看,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联邦内政部网站上6月18日发表的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中说得很明确:“新的居留法不再以居留衔,而是以居留目的(读书,工作,家庭团聚,人道主义原因)为准。今后,有限期的居留许可都叫一个名字,但在护照上会有详细的归类规定。

什么样的人可以拿到“落户许可”

第2章第9条第1款规定:“落户许可是一种无限期的居留衔。它允许进行一种工作,在时间上和地域上没有限制,并不可附有附加规定。第47条不受触及。”(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ist ein un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ist zeitlich und raeumlich unbeschraenkt und darf nicht mit einer Nebenbestimmung versehen werden. § 47 bleibt unberuehrt.)

第47节的规定是:可以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参加政治工作。那么什么人可以得到“落户许可”呢?第9条第2款规定了8个前提:1. 拥有居留许可达五年;2. 生活有保障;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 在最近3年内没有被判处过6个月以上监禁或180个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罚款;5. 如果是雇员,他的工作有许可;6. 拥有他所做的工作的其它许可;7. 有足够的德语知识;8. 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及生活状况拥有基本知识;9. 自己和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关于第7和第8个前提,接下来的规定是,只要成功地结业于一个“融合班”(Integrationskurs),就视为达到这两个前提。可以想见,从2005年开始,德国将大量开出这类“融合班”,能否成功地毕业于“融合班”,对打算在德国较长期居留的中国人会很重要。这一节还规定,出于疾病等原因,或者该外国人可以简单地用口语交谈并确实没有参加的必要,可以免上融合班;配偶双方只要有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可以免去上述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德语好,妻子德语不好也可以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那么,在德的外国大学生是否可以在满5年后获得“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探讨。只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在“移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今后推出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中不会“漏网”。现在外国人局多半会根据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估计不会有允许外国人在学习期间就获得无限期签证的可能性。

那么,外国人在德国学习结束后,找到工作后,是否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同样要由将来的执行条例来规定。但由于现在的学生居留都叫“Aufenthaltserlaubnis”了,已经在法律上给这种转折提供了方便。可以预料,由于学生学成后多半都已过了5年,新的执行条例完全可能规定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

一个普遍忽视的大变化:“居留权力”不见了

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原来外国人法规定的“最高”居留形式“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不见了,被取消了。剩下的只有无限期居留权。这意味着什么呢?说得透彻些:德国取消了真正意义上的“绿卡”。除非一个外国人变成了德国人,即加入了德国籍,他(她)将来仍然存在着被驱逐出境的危险。从故意的角度看,也许至少是反对党的代表们对有些外国人几十年融不进德国社会的现象很反感。“谁让你不学德语,不融入德国社会的?”这个问题很大,但在那么多对新移民法的分析文章中,似乎还没有看到点出这个问题的。

那些长年来一直持有德国外国人身份证的“绿人”,即拥有“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的人,他们会得到怎样的处理呢?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 本来持“居留权力”者,都将取消外国人身份证,但电脑中可以写上,他们将来任何情况下不会被驱逐出境;

- 可以降低门槛,在德语水平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加入德国籍;

- 给所有持“落户许可”者都发一个外国人身份证,但内在的条件是“无限期”,而不是“永久”;

- 无论是否颁发外国人身份证,对持“落户许可”者一视同仁。

由这一点就可以想见,别看移民法通过了,移民法执行条例将来还不是那么好出台的。各党之间仍将有严重的、甚至长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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