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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徙与发展:打击人口贩运

发布时间:2008-07-1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贩运和偷运是置受害人的性命于危险境地的犯罪行为。打击和防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工作若要奏效,就必须明确认识贩运和偷运之间的区别。依照《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3条a款,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徙者的补充议定书》第3条a款规定,偷运移徙者系指“为了直接或间接地牟取经济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使某人非法进入并非该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缔约国”。尽管偷运得到了移徙者的同意,但可能使移徙者陷于危险或有辱人格的处境。偷运历来是一种跨国活动。相比之下,贩运虽不需要国际旅行,却涉及对受害人的欺骗或公然胁迫以及在目的地持续对其进行剥削。此外,贩运者从这种剥削中获得收益,而偷运者和移徙者之间的关系在移徙者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相关费用后就终止了。最后,贩运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偷运则没有。

《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旨在将贩运定为犯罪,确保起诉并惩治贩运者,向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援助并同时保护其人权,以此打击和防止人口贩运。议定书缔约方承诺在打击贩运方面展开合作。各执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开展一致行动,可以有效地发现贩运活动,并为打击这种恶性犯罪提高认识和筹集资金。尤为重要的是,根据《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4条的规定,在起诉贩运者时向证人提供保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编写的《建议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对涉及贩运的人权问题提供了指导。

由于贩运和偷运具有非法性质,没有对所涉人数的可靠估计。现有数据主要来源于警察报告或那些不能代表全球活动的小规模项目。移徙组织的受害人数据库共有9 000多个案件。大多数报告认为,贩运的地理范围已经扩大,多数受害人为妇女或儿童(即年龄不满18岁的男孩或女孩)。在150个国家中,每年与贩运有关的起诉数量居高不下,2003-2004年期间平均为7 300件(U.S.State Department,2005)。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保存了从各种来源获得的关于偷运人口的描述,包括大约4 500个案件,其中70个案件与女性受害人有关,32%涉及儿童。尽管这些资料不一定代表世界各地的贩运活动,但它们显示,若按严重程度排列,受害人主要来自亚洲、独联体国家和非洲。受害人通常从低收入国家流入中等收入国家,或者从任何这些国家流入高收入国家。 鉴于贩运以及组织贩运活动的网络具有复杂性,正在尝试采取若干政策性对策。反贩运措施若要取得实效,就应多管齐下,包括预防、调查、起诉和保护受害人等要件。就预防工作而言,向移徙者招聘公司颁发执照的国家的当局已开始进行突检,核查这些公司的做法。针对潜在受害人的宣传活动十分普遍。一些国家正在设法制止那些让未成年人陷于极易受到伤害的处境的活动,例如非正式收养儿童。在起诉贩运者方面,各国当局正在根据情报,采取先制性调查。正在不断扩大国际合作,发现并打击复杂的跨国贩运网络。一些国家政府给予受害人暂时或永久居留许可,给予他们反省期,以恢复健康、评估形势并决定是否愿意向调查和起诉罪犯工作提供合作。各国政府还经常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向受害人的康复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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