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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长:移徙作为发展的手段(4)

发布时间:2008-07-04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D. 回移和循环流动

虽然没有对全球回移规模进行估计,但现有的情况表明,回移要比人们一般想象的更普遍。回移通常是移徙者重新在国籍国定居。不过,同移徙海外一样,回移也不一定就是永久性的。移徙者回来一段时间、随后又离去的现象称作“循环流动”。不过,移徙者短期回国访问,基本上仍在海外定居,不属于循环流动。

对于循环流动的总人数并没有全球估计。被迫循环流动常常是临时劳工移民的结果,因为相关条例规定,移徙者必须首先返回家园,然后再考虑延长其合同。移徙者在争取国外新的工作职位的同时短期返回,对于有关移徙者或原籍国经济通常并没有特殊好处。如果返回时间较短(比如不足半年),很可能在这一期间移徙者仍将继续失业,或就业不足。同样,在海外短期居住之后返回的移徙者,也不可能给有关移徙者或原籍国带来很大好处。

在海外居住较长时间之后(5年至10年)返回,很可能会带来好处。在这种情况下,移徙者更可能有足够的积蓄,能够容易地重新融入原籍社会。同国际移徙可能带来的其他好处一样,回移也只是在原籍国有较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利于移徙者利用在海外获得的技能,或把储蓄用于投资的情况下,才有利于发展。原籍国或原籍地区的经济条件也常常决定了是否回移。例如在菲律宾,移徙者更可能返回失业率较低的地区(United Nations,1998)。

回移者在原籍国的劳工市场上常常处境不利:他们的失业率往往高于非移徙者,甚至高于自己移徙之前的情况。如果在海外的时间很长,回移者常常退休,在返回后完全退出劳工市场。移徙妇女尤其会在原籍国停止工作赚钱,因为她们再次承担了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角色(United Nations,1998)。

因为发展中经济的正规部门中就业机会很少,回移者常常选择自谋职业,利用积蓄开办小型买卖。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办法可能是移徙者在海外时对原籍国生产活动投资的继续。研究表明,计划在回移后自谋职业的移徙者,通常在海外工作时间更长,积蓄更多(Black and others,2003;Wahba,2003)。靠移徙者储蓄开办的大部分企业需要不多的资本支出,雇用工人不多(常常是近亲属),在非正规部门运行,但也是促进发展的潜在因素,尤其是在就业成长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发展中国家(Black and others,2003)。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行动者,如欧洲联盟、移徙组织和开发计划署(开发署)都制定了方案,帮助回移者从事商业活动。不过,这些企业若要成功,就需要原籍国有良好的经济投资环境(Ghosh,2000)。

对加纳和科特迪瓦精英群体中的回移者进行了研究,结果说明了移徙者利用在海外所获技能的情况(Ammassari,2003)。接受采访的大部分移徙者或者在海外学习,或者在海外培训。年纪较大的回移者大多在公共部门找到职业,协助国家建设。年纪轻的更富创业精神,常常开办私营企业。关键的是,研究结果表明,回移者同“留下的人”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融洽,虽然两个群体需要携起手来才能成功。向回移者倾斜、不向“留下的人”提供同等支助的政策,必定要招致憎恨,于事无补。有利于两者创业的措施包括减少限制私营部门企业的管制措施,协助获得信贷,提高工人素质。

尽管回移普遍存在,并具有潜在好处,但却是移徙现象中研究最不充分的方面之一。然而回移对于许多移徙者和许多移徙方案,都是最终目标,因为准予大多数移徙者入境并非是为了让他们在目的地国永久定居。促成回移并使回移者成功的因素人们还不太了解。移徙者如果在原籍国看到机遇,就更有可能返回。人们认为,如果能够保证再度移民海外,有权在目的地国长期居留的移徙者可能更愿意返回家园尝试新生活。因此,在目的地国居住的保障可能促成回移或循环流动。同样,给予双重国籍身份可能有助于回移。

作为共同发展的关键方面,目前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有技术的移徙者进行循环流动,因为他们在原籍国短期工作期间,可能给原籍国经济做出重大贡献。比如,中国已采取步骤,推动和协助华侨进行工作访问(Wescott,2005)。开发署和移徙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方案,促进高技能侨民短期返回本国,在大学任教,或从事其他有益工作。不过,这些方案规模仍很小,总的影响还没有评估。看来更应加紧确定哪些情况能促成更大规模的自愿回移,并确保回移给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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