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习惯国际法?
条约法和习惯国际法都是国际法的渊源。诸如《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这样的条约是具有书面形式的公约:在这些公约中,各国正式确立了一些规则。
而习惯国际法则来源于各国实践,它们体现在军事手册、国内立法、判例法和官方声明等资料之中。当一条规则反映了被各国承认为法律的某种“普遍的、具有代表性的和基本统一”实践做法时,它就会被视为一条习惯法规则。
2. 习惯国际人道法为现存的条约法补充了哪些规则?
尽管《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批准,但是其他国际人道法条约却并非如此。例如,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就未获得普遍的批准。然而,此项研究表明,这些条约中确立的许多规则和原则都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例如,许多调整作战行为和规定未参加或已不再参加作战的人员的待遇问题的规则就属于此种情形。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而不论其是否加入了相关条约。
另外,尽管当代的大多数武装冲突都具有非国际的性质,但是,以非国际武装冲突作为规范对象的条约却相当有限(主要是《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及其《第二附加议定书》)。该研究表明,存在数量众多的国际人道法的习惯规则,与条约法相比,这些习惯规则对非国际武装冲突各方义务的规定要详尽得多。这一点在有关作战方法的规则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条约法并未明确禁止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攻击民用物体,而习惯国际法却发展出了这样的禁止性规范。
此项研究还表明,国际人道法的许多习惯规则既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同时也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因此,对于适用这些规则而言,将武装冲突界定为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是没有意义的。
最后,习惯国际人道法对于联盟战争也是有用的。当代武装冲突经常涉及一个由各国组成的联盟。当组成联盟的各国由于没有共同批准某些条约而不具有共同的条约义务时,习惯国际人道法代表了联盟所有成员均应遵守的那些共同规则。在联盟制定共同行动规则或采取某些目标政策时,可以利用这些规则作为起码的标准。
3. 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对冲突受害者有何意义?
习惯国际人道法填补了条约法在武装冲突受害者保护方面的某些空白。这些空白的产生,或者是由于相关条约未获得批准,或者是由于条约法对非国际武装冲突缺乏详尽的规则。习惯法的优势在于:只要一条规则是建立在“普遍的、具有代表性的且基本统一”的各国实践基础之上,而且被各国视为法律,那么,要使其对一国产生拘束力,根本无须该国正式接受此规则。
此项研究列出了习惯国际人道法的具体规则,因此它有助于确保人们对应适用的规则有一个更好的认识。如果那些有责任实施规则的人能够对这些规则有所了解,那么这将有助于强化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对法律的了解,再加上可能的制裁的存在,尤其是那些由国内或国际法院所实施的制裁的存在,使得国际人道法能够确保对受武装冲突影响之人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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