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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法怎样保护难民与国内流离失所者?

发布时间:2008-05-1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难民是指那些逃离本国的人,而国内流离失所者是那些未离开本国领土的人。

难民首先受难民法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的保护。当他们所处的国家陷入武装冲突时,难民也受国际人道法保护。难民除了能享受国际人道法对平民的一般保护外,还受到《日内瓦第四公约》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特殊保护。这一额外保护承认了难民作为冲突一方控制下的外国人的脆弱及其国家不能向其提供保护的境遇。

国内流离失所者受到多种法律保护,主要是国内法律、人权法以及国际人道法(如果所处国正遭遇武装冲突)的保护。

如果国内流离失所者处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中,且没有参与敌对行动,他们应被视为平民,有权享有对平民提供的保护。

当保护规则受尊重,它们将对预防迁移起到重要作用,而通常正是由于这些规则遭到破坏,才导致人们流离失所。此外,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强迫平民离开其居住地,除非是出于安全考虑或由于其它紧急的军事需求。

国内流离失所者一旦离开家园,以上所列保护平民的一般规则和人道援助就应保护他们免受敌对行动的伤害。

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一般规则如果得到遵守,就可以避免流离失所。如果无法避免,也可以向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在此特别需要强调以下规则:

禁止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禁止实施不分皂白的敌对行动;

禁止使平民陷入饥饿或毁坏其生存必需品;

禁止集体惩罚(常常以摧毁流离失所者居住地的形式)

还有一些规定要求冲突各方允许救援物资送达最需要的平民居民。

难民的定义

根据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第一条,“难民”一词指的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人:“现居住在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国之外的地方;因种族、宗教、国籍、隶属于某一特定社会集团或政见关系,有确凿理由害怕遭到迫害;不能,或者因为惧怕迫害而不愿,接受原居留国的保护,或返回到那里。”

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难民问题公约》及1984年《卡塔赫纳难民宣言》把此定义扩展到包括逃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如武装冲突及骚乱)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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